中新经纬客户端于5月14日发布消息,依据财政部网站14日披露的信息,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对部分成品油实施进口环节消费税。该政策自2021年6月12日起正式施行。
本通知主要针对三种成品油产品,第一种是进口货物,属于税则号列中的物质,且在200度以下蒸馏时,按体积算芳烃含量不足95%,这类产品将当作石脑油,每升征收1.52元进口消费税,具体涉及“混合芳烃”。
对于归类到特定税则项下的进口商品,应参照石脑油的标准,按照每升一元五角二分钱的固定税额计算并收取进口环节的消费税,这类产品中典型的是轻循环油。
归入相应税则号列的进口矿物油,若在440摄氏度以下蒸馏,且体积占比超过5%,则当作燃料油处理,按照每升1.2元的标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此类产品包含“稀释沥青”。
相关机构表示,所谓“轻循环油”里面,“混合芳烃”之中以及“稀释沥青”当中,往往富集了大量的芳烃类物质或者沥青类组分,它们一般不适宜当作燃料使用,近年来,有部分厂商大量从国外购入这些材料,将其加工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汽油,然后通过秘密途径进行销售,这种行为破坏了成品油市场的公正性,并且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安全风险,同时还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
针对这些难题,我国已将相关商品划入消费税征管范畴,目前三个机构发布通告,对部分燃料实施进口时消费税的征收,有助于整理市场格局,推动公正竞争,该通告仅关乎消费税的征纳及退还减免政策,不牵涉其他商务管理措施。
相关部门说明,公司购买并应用这些物料制造乙烯、芳烃类化学物质,能够享受燃料油或石脑油当前消费税减免政策,不会加重合法经营实体的税务负担。(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