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多元品牌运动鞋穿俩月商标脱落,消费者咋维权?

日期: 2026-01-02 04:00:36|浏览: 8|编号: 10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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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商家承诺

三包”可退换货

实际出问题后

却声称“只能维修”

遇到这种情况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例简介

薛先生进行投诉称,他之前购买了一双,价格两千五百多元的品牌运动鞋,他穿着这双鞋仅仅两个半月。之后却出现商标脱落,以及右脚鞋子出现断线开胶等状况。他与商家进行交涉后,商家表明,依据鞋类“三包”规定,只能对鞋子进行维修。然而薛先生坚决要求更换鞋子,这使得双方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薛先生于是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发起投诉。

接到投诉之后,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认真仔细地查看了鞋盒上面所标注的“三包”承诺,之后又与售卖该商品的商家店长去进行相关情况的核实,经过查看与核实发现,在该品牌商家所给出的鞋类“三包”承诺当中,不管是皮鞋款式的鞋子,还是运动鞋款式的鞋子,亦或是合成鞋款式的鞋子,其三包的有效期限全都统一设定为三个月,并且鞋子出现开胶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可以退货、换货的范围之内的。

在消保委的调节之下,商家表明,鉴于库存里已然没有薛先生所购买的运动鞋尺码以及颜色,经过双方进一步的协商,商家给薛先生予以全额退款,这样的一个处理结果致使薛先生觉得满意。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这般规定,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去约定的,一般涵盖下列这些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需依照本法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义务。若经营者和消费者存在约定,那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义务。不过,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要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不得强制交易。”,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于本案里,商家于销售那商品之际所做出的“三包”承诺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其理应严格去遵守该承诺,并且履行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规定的内容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去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要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国家也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此类企业标准同样需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企业借助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得以实现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以及促进技术创新,还有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目标,进而满足消费者对于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对此消保委予以认可。然而与此同时,消保委也向企业提醒,假如作出了“高规格”承诺,那么在实际履行的时候便不可降低标准,理应保证售后承诺的真实性与可履行性,提升自身的信誉与口碑,共同构建健康、和谐、诚信的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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