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酒类、高档化妆品、名贵珠宝玉石、鞭炮、成品油、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油漆
近年变化:
(一)取消酒类、汽车轮胎消费税;
(二)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三)将化妆品税目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取消普通美容化妆品消费税。
(1) 烟
1. 包括三个小标题:香烟、雪茄和烟丝
2、卷烟的分类
类别
标准
税率
A类香烟
每标条(200根)不含增值税价格≥70元
56%+0.003元/件
B类香烟
每标准金条不含增值税转让价格低于70元
36%+0.003元/件
小费:折合0.6元/个; 150元/盒。
3、卷烟批发将征收复合税——2015年5月10日
(1)税率:11%+0.005元/件(折合250元/箱);
(二)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卷烟销售量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量。不单独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向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按销售时征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无需缴纳消费税;
(四)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五)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所含的消费税(双环节纳税的特点)。
(2) 酒
1、包括粮食酒、薯类酒、黄酒、啤酒、果啤等酒类;
2、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类消费税;
3、餐饮、商业、娱乐等行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屋)内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对啤酒征收消费税;
4、啤酒的分类
A级啤酒税:250元/吨
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含包装及包装押金)≥3000元
B类啤酒税费:220元/吨
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含包装及包装押金)<3000元
包装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塑料周转箱押金
5.配制酒的税务处理
(一)以蒸馏酒或者食用酒精为原料配制的酒,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食品卫生或者保健食品卫生合格证,酒精度≤38度
“其他酒类”按10%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发酵酒为基酒,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3)其他配制酒
消费税按“酒类”适用税率征收
6. 葡萄酒作为“其他葡萄酒”征收消费税。
(三)高端化妆品——2016年10月1日起
包括:高端美容、修饰化妆品、高端护肤化妆品及成套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张(张);
不包括:普通化妆品、化妆油、卸妆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油画颜料。
(四)贵重珠宝首饰及玉石
消费税是对出境旅客在免税商店出售的金银首饰征收的消费税。
(五)鞭炮、烟花爆竹
不包括:用于体育运动和鞭炮引信的起始纸。
(6)精炼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小类。暂停征收航空煤油。
1、汽油按无铅汽油征收消费税;
2、橡胶填充油和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税范围;
3、润滑油包括矿物润滑油、植物润滑油、动物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制成的合成润滑油;
4、润滑脂应缴纳消费税,变压器油、导热油等绝缘油产品不缴纳消费税。
(7) 汽车
包括:乘用车、中型、轻型商用客车。要求:座位数(包括驾驶员座位)必须≤23个。
不包括:
(一)电动汽车;
(二)车身长度≥7米、座位数在10座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 全地形车、雪地摩托、卡丁车和高尔夫球车。
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的客车、中型轻型商用客车:零售环节和自用进口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进口自用10%
(8) 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免征消费税;
自2014年12月1日起,气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下(不含)的小排量摩托车免征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征收消费税。
(9)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袋(袋)等。高尔夫球杆头、杆身、握把均属于本税目范围。
(10)高档手表
每件销售价格≥1万元(不含增值税)。
(11) 游艇
8米≤长度≤90米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含未抛光、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制成的。
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和天花板的企口侧端实木装饰板。未喷漆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范围。
(14) 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征收消费税。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又称“镍氢电池”或“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及全钒液流免征消费税电池;
铅酸蓄电池消费税推迟至2015年12月31日征收;自2016年1月1日起,铅酸蓄电池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15) 油漆
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
施工时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