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
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香烟、酒类、鞭炮、烟花爆竹、化妆品、成品油、贵重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高尔夫装备、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些税目还进一步分为几个子目。
(1) 烟
小标题: 1. 香烟; 2、雪茄; 3.切烟丝。
卷烟的生产、进口、批发均采取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办法。
目前,我国卷烟批发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式,从价比例税11%,从量固定税0.005元/支。
雪茄和烟丝需缴纳比例税率。
(2) 酒
小标题: 1. 酒类; 2、米酒; 3、啤酒; 4、其他酒类。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办法。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原料的酒,许可证号为“国食健”、“味食健”且酒精度在38度(含)以下的酒,或者以发酵酒为原料的酒,酒精度在20度(含)以下) ,消费税按“其他酒类”适用的10%税率征收。其他配制酒按照与白酒相同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250元/吨)、黄酒实行固定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类。
葡萄酒作为“其他葡萄酒”(葡萄蒸馏酒除外)缴纳消费税。
调味酒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餐饮、商业、娱乐等行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馆)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税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端美容、修饰化妆品、高端护肤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元/毫升(克)或15元的美容产品/件(片)及以上。美容化妆品和护肤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化妆油、卸妆油、油画颜料。
(四)贵重珠宝首饰及玉石
金、银、金、银合金首饰,以及金、银、金、银合金镶嵌首饰、钻石、钻石首饰、铂金首饰按零售层面征税,税率为5%;
其他非金银贵重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在生产(工厂)、进口、委托加工阶段征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烟花爆竹
不包括体育运动和鞭炮的起始纸。
(6)精炼油
1. 汽油
2. 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学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停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又称重油、渣油)
(7) 汽车
小标题: 1. 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车。
包括9座乘用车和10座至23座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范围下限确定)。
电动车、沙滩车、雪地摩托、卡丁车、高尔夫球车等不属于本税目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超豪华轿车是指零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8) 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9)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袋)、高尔夫球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包括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手表,不含增值税。
(11) 游艇
该税目仅涉及长度、材质、用途等符合标准的机动船。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 范围窄 - 木质且一次性。
(13)实木地板
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和天花板的企口侧端实木装饰板,以及未上漆的素板。
(14) 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及其他电池。
(15) 油漆
涂料是一类能涂于物体表面形成具有保护性、装饰性或特殊性能的固体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在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按照营业额征收的商品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双层征收;
(二)增值税在征税范围、纳税环节、计税依据、与价格关系、收入归属等方面与消费税存在显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