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案例:恶意取得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日期: 2024-11-22 00:14:18|浏览: 252|编号: 8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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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商标侵权/诚实/滥用权利

裁判分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以构成滥用权利为由支持其主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基本事实

深圳市格丽丝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2008年12月18日,公司通过转让取得“格丽丝”商标。该商标被批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并于1999年12月获准注册。2009年11月19日,该商标被批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12月28日至12月27日, 2019年,深圳市格丽丝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也是“”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批准使用的产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旅行包;文件夹(皮革制成);皮革表带;毛皮;雨伞;手杖;手袋;和购物袋。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1年11月4日,深圳市伊丽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伊丽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丽丝公司) ,本案一审被告)。 2012年3月1日,上述“Ellis”商标注册人相应变更为公司。

一审原告王穗勇于2011年6月申请注册“Gliss”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为第18类钱包、手袋等。王穗勇也申请注册。 2004年7月7日,“歌乐吉图”商标被撤销。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 2014年,该商标损害了埃利西公司关联公司埃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先商号权,故不予核准注册。 。

2011年9月起,王穗勇在杭州、南京、上海、福州等地的“”专柜办理公证手续购买了带有“品牌中文名称:格力斯、品牌英文名称:”字样的标签。皮包。 2012年3月7日,王穗勇以爱乐西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皮包的行为构成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行为。 Elisi”商标和王穗勇拥有的商标。本案以侵犯“歌丽思记图”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浙杭知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爱乐思公司、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王穗勇登记的有关专用权。使用该商标,判决伊莉斯公司、杭州银泰公司负责停止侵权,赔偿王穗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并消除影响。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浙知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爱丽丝公司、王穗勇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审理,并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民体字第24号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穗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权益以及基于财产权益的自由和支配权。合法且合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骗,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民事诉讼活动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保障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善意、审慎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权利。任何违反法律宗旨和精神,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恶意获取和行使权利,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滥用权利行为,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格勒斯吉图”商标至今尚未获准注册,王穗勇无权据此对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关于艾乐斯公司、杭州银泰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王穗勇的“艾乐斯”1号商标的问题,艾乐斯公司有在先权利的法律依据。 Elesi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1996年首次使用“”作为企业名称,并于1999年首次获得在服装等产品上注册“”商标的独占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使用宣传上,“”作为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已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埃拉西公司对前述商业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其次,本案伊莉斯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基于合法权利,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合法。从销售场所来看,埃利西公司被诉侵权商品的展示、销售均在杭州银泰公司埃利西专柜完成。专柜明确表示,被诉侵权商品在艾利西专柜陈列,并标注有艾利西公司的“”商标。起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在艾乐思公司的商号、商标等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王穗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艾乐思”商标也具有驰名程度的情况下,艾乐思公司在其专柜进行销售的行为被诉侵权商品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自王穗勇。从Elesi公司的具体使用方式来看,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及商品的显着部位均明显标注有“”商标,但产品吊牌上仅使用了品牌中文名称:Elesi。 “ 字。

由于“”本身是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其“”商标具有相互指称关系,因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吊牌上使用“”字样来指代该产品。产品生产者代表制造商的行为不存在明显错误。其不具有试图提高王穗勇“格乐斯”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正确识别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造成障碍。据此,杭州银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最后,王穗勇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也缺乏正当理由。 “”商标由汉字“”组成,与公司先前使用的企业名称及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 “格力斯”本身是一个虚构的词,没有内在意义,具有很强的内在意义。按照常理,在没有任何接触或了解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发生类似注册的可能性很低。作为地理位置接近、经营范围关联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王穗勇不可能不知道“”品牌名称和商标。在上述情况下,王穗勇仍然在手袋、钱包等产品上申请注册“格乐斯”商标,其行为不能说是合法的。王穗勇对公司合理使用不善意取得的商标权提起侵权诉讼,构成滥用权利。

(实效裁判员:王艳芳、朱力、童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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