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引发违约诉讼,赵先生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日期: 2024-11-28 04:05:15|浏览: 298|编号: 8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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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赵先生认为,涉案货物原单价为3660元,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295元。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赵先生将寺库商贸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取消订单而产生的价差。

法院认为

寺库贸易有限公司构成违约

但根据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之间的差额

确定违约损失违反公平原则

2021年6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寺库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赵先生提交了购买涉案商品时寺库商城的页面截图,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时,销售页面标注了“活动价”红色字体的1元。

▲寺库平台服务协议

法院认为,赵先生向寺库商贸公司支付了货款,履行了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签订了信息网络销售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寺库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交割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构成违约。

赵先生要求寺库商贸公司支付商品活动差额18295元,属于违约责任,需要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这个要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相当于其违反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包括合同履行后终止合同的可能性。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赵先生在诉讼中的主张,不存在预期的转售收入损失,也不存在高价购买替代商品造成的损失。因此,赵先生要求寺库商贸公司赔偿涉案货物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之间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如此大的差价索赔不属于寺库商贸公司违约时所能预见到的可能损失。以合同总价与涉案货物折扣前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违约损失的,也是违法的。公平原则。

法院查明

寺库商贸公司构成欺诈

判处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寺库商贸公司利用涉案促销方式吸引客户,然后取消订单有两种可能:一是寺库公司根本没有涉案产品,而是将其放在了网上。货架实际上是为了吸引流量。其次,寺库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个订单后,试图通过取消订单来“止损”。

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都可以理解为欺诈行为,寺库公司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寺库商贸公司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应划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应当增加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寺库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赵先生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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