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寺水库 征收集体土地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与长远生计

日期: 2024-11-29 03:06:34|浏览: 355|编号: 8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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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积分】

对征收集体土地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适用,尚无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征地实施程序,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状况审核、保险缴费、登记、给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延续等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需要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配合。 。被征地农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的,应当以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来判断已具备起诉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确实负有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但该责任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不影响被征地农民。对农民社会保障的实现有着直接的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仍在不断完善,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方针和重大政策出台了实施办法。这项工作仍然是政府主导和农民志愿工作相结合的。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应多措并举,加强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尽力解决尚未参保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遗留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也应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理范围内的权益。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8) 最高法院申请号 604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承德市双桥区双凤寺镇窝铺村294名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理人潘国民,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家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双凤寺镇。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甘立泉。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克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福,区长。

委托代理人为承德市双桥区出入境管理办公室主任吴建强。

委托代理人为河北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祥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都通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方宝展,董事。

委托代理人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国银。

委托代理人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海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强,董事。

委托代理人为该局工作人员王华伟。

委托代理人为河北蓝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北西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顾二银,董事。

出庭负责人李静为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为该局工作人员范小凯。

委托代理人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连生。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上窝铺村294名村民(以下简称上窝铺村294名村民)起诉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桥区政府),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养老保险义务,社会保障责任。他们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的判决不服。我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冀兴中第62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0月28日下午在本院第五法庭组织进行了讯问。诉讼人潘国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甘立泉、刘克新。申请人上窝铺村294名村民代表;被诉人双桥区政府授权代理人吴建强、孙祥义;被诉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理人张国银,被诉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理人董海洋、王华伟、杨晶,局长李晶被申请人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及授权代理人范小凯、宋连生均到庭参加询问。目前,该案已经过审理。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承德市双峰寺水库是国家“十二五”省级重点工程。本项目征地范围为水库淹没线以下、枢纽工程、公路改道工程、铁路改道工程、专业工程搬迁及移民安置占用土地。双峰寺镇窝铺村属于本次征地范围。 2016年4月6日,双桥区政府制定了《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移民安置方案》。 2016年6月21日,双桥区政府制定了《双凤寺镇城中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确参保缴费政策和实施步骤,确定中介机构承德博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宏雅伟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村民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2016年7月29日,承德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将社保费78,252,163元、社保风险基金14,275,645元划入承德市双桥区财政局社保存量账户。承德伯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上窝铺村水库搬迁养老保险。对于部分已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村民,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承德博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申请后,将为其安排政府资助的养老保险。上窝铺村294名村民认为,自己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参保人。但被诉机构至今未依法履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按照双桥区政府《实施方案》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当履行参加失地养老保险的义务或者对原告缴纳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进行货币补偿;原告个人份额不得超过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行初30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法(2004)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在认定其合法性时,应当认定其效力。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适用,尚无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吉人社发〔2009〕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通知)是规范性文件低于本规定。文件内容合法合理,不与上级法律相抵触。可以作为判断双桥区政府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双桥区政府按照被征地片区片价10%的要求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专户。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失地农民的申请和经办机构,仅由政府承担失地农民的部分养老金。根据7号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必须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上窝铺村294名村民均未向被申请人机构及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桥区政府、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法定职责。上窝铺村294名村民依据《实施方案》提起诉讼,但法院表示,他们对该方案有异议。他们的实质是对按照7号通知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不满,其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范围。

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并通知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取条件和人数、养老保险费融资渠道和缴费比例等后,由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完成备案和备案。审批工作。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8日致函双桥区政府,同意《实施方案》,并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双桥区政府按照被征地土地被征地膜价10%的要求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专门养老基金账户,是双桥区政府的总体资金。上窝铺村294名村民主张“对被告进行货币补偿”“原告应缴纳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四家被诉机构均履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法定职责,上窝铺村294名村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窝铺村294名村民的诉讼请求。上窝铺村294名村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兴中624号行政判决认为,在本案涉及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双桥区政府按照10%的要求,扣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78.元。征地价款和社保风险基金14.元,转入社保股票账户承德市双桥区财政局. 2016年6月21日,双桥区政府向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双峰寺镇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函》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批准函。因此,双桥区政府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被征地地区片价10%的要求提取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专户后,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专户。养老保险统筹资金要统筹使用。上诉人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金钱赔偿”。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号通知对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妥善解决。根据通知,双桥区政府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形式的保险缴费政策。其中,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满15周岁的,按年远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年龄差达到15年,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今后,基本养老金将根据不同就业形式,逐年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发放。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满15周岁的人员,以本企业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基数为当年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政府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和利息。还规定,村民参加养老保险必须书面申请(格式表)等手续。本案中,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申请和经办机构,缴纳了政府承担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上诉人中部分村民也未向被上诉人及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此,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职责。对于个人缴费是否超过8%的问题,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参保村民个人负担的8%以及补充缴纳社会保险的利息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上一年度在本省工作的当年情况。按个人计算,不会多收费。尽管上诉人中部分村民认为个人缴费超过8%,但他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主张。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依据。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8日致函双桥区政府,同意《实施方案》,并已在涉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过程中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通报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取条件和人数、养老保险费融资渠道和缴费比例后,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将在该局完成备案并备案。审批工作。因此,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上窝铺村294名村民申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窝铺村294名村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桥区政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由当地政府和居民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申请人因所在上窝铺村土地全部被征用,成为失地农民。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养老、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法。被诉人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并负全部责任。申请人未投保的事实已明确,而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这一结果有过错,被申请人显然不作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

双桥区政府辩称,已充分履行社会保障和安置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如果申请人没有申请保险,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涉案项目养老保险执行期满后,政府再次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社会保险的机会,但申请人仍需申请并选择保险类型。部分申请人已参加养老保险并领取保险费,不应再列入申请人名单。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294名申请人中,部分人已办理参保手续,不具备申请复审资格。我局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该局负责养老保险中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管,养老保险的发放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就申请人的主张而言,该局不属于合格被告,应驳回对该局的起诉。

双桥区国土资源局辩称,该局只负责征地审批。征地获批后,相关社会保险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该局不具备被告资格。

本院还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了《双桥区人民政府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经承德市人社局审核。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经承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9月18日以济人社字[2017]222号文批准实施,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20日,双桥区政府印发根据通知印发《双桥区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双桥区发[2017]78号申请者中部分村民主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和办理养老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坚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的原则。国务院多次发文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根据2004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为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补偿费由省支付;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019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进一步明确,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征用土地的公平合理。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受影响。降低成本,保障长远生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必须依法足额、及时支付。支付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因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征地,上窝铺村部分村民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法定职责,遂提出申诉。行政诉讼。目前,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适用,尚无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一审、二审均认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7号通知内容合法,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可以用来判断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相关的行政行为。其法律依据也为本院所认可。根据7号通知规定,城中村居民必须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附加缴纳由当地政府和居民共同承担(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工作过程是亲自申请,乡村委员会审查并总结了该工作,人员,劳动和安全部门签发了返还支付证书,地方政府和乡村委员会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各自的资金。根据上述规定,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获取实施程序,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计划及时及时支付薪酬费安置措施,解决土地规定农民的生产和生产问题。生活。作为社会保障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土地规定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保险支付,注册,福利支付以及养老金保险关系的转让和延续。在案件涉及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地区政府撤回了土地规定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并将其转移到了 区的社会保障局帐户中城市;它制定了“实施计划”,其中包括有关城市村庄居民的养老金保险,包括村庄,将一封信发送给了成立市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得到了信件的批准。它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府的申请根据无土地的农民和机构的申请,为政府承担的无土地农民支付了养老金保险费,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责任。第一个和第二个实例判决拒绝了申请人的主张,清楚地发现了事实并正确地应用了法律,该法院支持了该事实。尽管申请人声称未能参加养老金保险,而被告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但原因是申请人未能根据“实施计划”申请并支付相关的个人费用。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该机构没有建立障碍,以阻止申请人参与案件涉及的项目。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法院将不支持它。

应该指出的是,土地规定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由政府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整体协调,以及所有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紧密合作和协调。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如果提起行政诉讼以要求行政机构对社会保障履行其法定义务,则每个行政机构的行政行动是否对其权利和义务有实际影响来确定是否应用于确定满足起诉条件。根据第7号通知的规定,所有地区和城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加强城市乡村居民补充养老金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了解并掌握包容性在城市雇员基本养老金中的城市乡村居民。保险状态。换句话说,作为主管社会保障工作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实有责任指导,监督和管理无土地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但此责任属于监督和管理责任在行政机构内。它不会直接影响无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成立市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中不是合格的被告,以履行对无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重新安置的法定职责。同样,尽管土地和资源部负责土地使用审查,调查和注册土地规定的农民,并在土地获取过程中获得土地征收批准,但它对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实现没有直接影响被征用的农民。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合格的被告。陈德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辩护主张以及地区土地和资源局符合本案的实际事实,并且根据法律有充分的基础。第一和第二实例诉讼应解释并指导申请人对本部分的起诉,并要求申请人更改被告或起诉不合格的被告的规则。但是,在第一和第二实例中,成奇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舒格Qiao地区的土地和资源局都以陈德市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地区土地为由拒绝诉讼。资源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法律也不当适用。但是,鉴于判决不会对申请人的实质权利和利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以减轻当事方的诉讼负担并防止程序闲置,因此本法院只能纠正此问题。

还应该指出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系统仍在不断改进,并且各个地方都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发布了实施措施。这项工作仍然是政府领导和农民的志愿工作的结合。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地共同承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在这种情况下,未投保的申请人并未按照“实施计划”的要求积极申请保险,从而导致他没有获得养老金保险福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地区政府在此案的第二次审判中重新介绍了该政策,并再次启动了包括村在内的无土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保险计划。但是,根据该法院询问的情况,仍然有一些申请人没有主动根据需要申请养老金保险。 地区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沟通,并考虑到当地现实,以尽最大努力解决尚未参加保险的无陆上农民的剩余社会保障问题。作为无土地的农民,他们还应该与地方政府主动合作,遵守法律和法规,并在合理范围内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总而言之,申请人的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第91条规定的情况。根据“对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该裁决如下:

在成都市区的Wopu村的294个村民的重审申请被拒绝。

2019 年 12 月 9 日

律师资料

男性Ma 是北京的著名律师,并拥有北京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他是全中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成员和中国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协会副秘书长。目前,他是北京Wenze律师事务所土地获取和拆除业务部的董事,团队负责人和赞助律师。

北京律师Ma 专注于房地产(房地产)纠纷。他致力于研究房屋拆除和土地征收补偿,房地产合同纠纷以及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律问题。他在全国各地代表了一千多个房地产纠纷案件,并拥有深刻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它代表的权利保护案件涵盖了北京,赫比,天津,山东,借助借助借助(安山(,)),内蒙古(),(,Hami,Hami),Gansu,Gansu,,,Henan,Henan(,),() ,),千座(,,),Hubei(Enshi,),,,,,,,和其他省和城市已进行了城市房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权利保护,公司工厂拆除和权利保护,繁殖农场搬迁和权利保护,土地租赁和拆除权利保护,城市村庄重建以及市场搬迁以及非法,非法,非法,非法建立拆除释放和其他权利保护活动,并取得了一系列出色的案例处理结果。他是正直的,诚实的,严格和负责任地处理案件,敢于大声疾呼,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而赢得了大多数政党的一致赞美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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