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1. 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税款。
2. 特点
(一)税目具有选择性(14个税目)
(2)征税流程单一(一次性征税)
(3)征收方式多样(数量+从价结合)
(4)税收调整特殊(税目间税负差异较大,且与增值税存在两级调整)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 进化
4. 征税原则
(一)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二)税率设计原则
5.成品油税费改革
补充: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方式: 1、消费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它们都是全额纳税的,并且不能从销售中扣除任何费用。
2.消费税和增值税通常采用相同的计税基础。征收从价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相同,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区别: 1.消费税是从量税,增值税是一般税。
2、消费税属于价格税(计税依据包括消费税额),与所得税直接相关。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第二节 纳税人(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
1.税目(掌握)
(一)卷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二)白酒和酒精:白酒包括粮食酒、薯类酒、黄酒、啤酒(含果啤酒、无醇啤酒)和其他酒(含药酒,不含调味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
[注意]
1、餐饮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屋)内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征消费税。
2.企业以白酒、酒精为基料,添加果汁、香料、色素、滋补品等配制或酿造的白酒,不按“其他酒类”的仿制酒征税。白酒是根据白酒基料来确定的。酒基不能确定的,按粮食酒征收税率。以米酒为基础配制或酿造的葡萄酒作为“其他葡萄酒”征税。
(3) 化妆品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化妆油、卸妆油、油画颜料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四)贵重珠宝玉石首饰:宝石毛坯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五)鞭炮、烟花:体育运动中使用的起跑纸、鞭炮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特种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上的内胎和外胎。包括汽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
(8) 摩托车
(9) 汽车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9座(含驾驶座)以下车辆,以及含驾驶座10座至23座(含)车辆,属中轻型商用客车。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10座至23座(含)的商用客车不纳入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改装车取决于原车。原车缴纳了消费税,那么改装车也要缴纳消费税,否则不缴纳。例如,从卡车改装成车辆购买的商用车和卫星通信车不征税。
电动车、全地形车、雪地摩托、卡丁车、高尔夫球车等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10)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袋(袋)。高尔夫球杆头、杆身和握把均属于本税目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各类机动船。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质一次性筷子。未经抛光、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范围。
(14)实木地板
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花板的榫槽侧端实木装饰板和未上漆的素板。
[例题·选择题] 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下列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 (2010年考试题)
A. 车厂赞助雪地摩托比赛
B、酒庄以福利的形式给员工发放酒水
C、化妆品厂免费发放香水试用
D、金银首饰店销售铂金首饰
E. 国内代理商销售的游艇在进口阶段已缴纳消费税。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雪地摩托不征收消费税;选项E,一次性征收消费税。游艇的消费税在进口阶段就已缴纳,进口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税率(熟悉)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固定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注意:
1、在卷烟税目中增加“卷烟批发环节”,税率为5%。
2、卷烟(200支标准条)税率分为70元以上和70元以下税率。一标箱250箱、5万支,固定税率为150元,折算成每标箱0.6元。
3、啤酒税率分为两级:出厂价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每吨250元,以下220元。这里的出厂价包含包装和包装押金。
4、酒的计算单位是公斤,考试时要注意题目中的单位。
(二)税率基本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额。不单独计算的,按照最高税率征收。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不同适用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照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适用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税率最高的消费品税率的货物。
3.适用税率的特别规定(主)
(一)卷烟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价格因销售价格放开而经常波动的,按照该品牌、规格的卷烟当月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税目和适用税率。销售量。但是,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② 没有销售价格。
二、卷烟因加装过滤嘴、改变包装等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按新的销售价格确定税目及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生产自用卷烟的税目和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品牌、同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同一品牌、同一规格的卷烟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品牌、同规格卷烟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税。如果没有相同品牌和规格的卷烟,则按卷烟的最高税率征税。
五、缺陷卷烟的适用税率按照同品牌、同规格的正品卷烟税目确定。
六、下列卷烟,不论税类,均按56%的卷烟税率征税,并按每标箱150元定额计税:①白包卷烟; ②手卷烟; ③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卷烟。
7、进口卷烟请参考以下课程。
八、非标准支包装卷烟数量折算为标准支包装卷烟,折算为标准支后的实际销售价格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确定,适用比例税率。决定。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应税价格的,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应税价格的,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后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应税价格的,按照同一品牌、规格的标准条包装卷烟的应税价格确定。适用适用的税率。
[例题·选择题] 根据消费税的规定,下列关于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表述,错误的是( )。 (2007年考试题)
A、劣质卷烟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与正品同一品牌)
B、自产自用卷烟按卷烟(同一品牌)最高税率征税
C. 无论税种如何,白包卷烟均按 45%(目前为 56%)的卷烟税率征税。
D、进口卷烟无论税种如何,均按45%(目前为56%)的卷烟税率征税。
五、因包装改变等原因导致卷烟销售价格提高的,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税目及适用税率。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ABD
(二)葡萄酒的适用税率(注意粮食白酒和其他白酒的区别。其他白酒包括麸皮酒和其他原料酒。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其他白酒的税率为10%)
1、外购酒生产的白酒,根据其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如果无法确定原料,则适用粮酒较高的税率。
2、购买两种以上酒生产的酒,按照较高的适用税率征税。
3、外购酒加工销售的,按外购酒所用原料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无法确认,则征收粮酒税率。
4、购买的酒与不同酒类勾兑的,按照较高的适用税率征税。
五、以薯类、粮食等为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六、以粮食、薯类以外的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薯类白酒税率征税。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粮食酒和薯类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不再区分粮食和薯类酒)。
(四)成品油适用税率调整:
一、暂停收取航空煤油。
2.对购买或外包加工的已征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第四节 计税依据(掌握)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掌握)
一、具体配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计算转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以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
注:啤酒税率按出厂价确定。
2、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货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符合条件的运费(货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采购人,纳税人将发票转给采购人)。
(2)包装问题:
计算应税额的应税消费品与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或者如何核算,消费税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如果包装只需要押金(酒类产品除外),则该押金不应计入销量。对因逾期未收回且不予退还的包装物且押金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应当并入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折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啤酒、黄酒除外,因啤酒、黄酒是定量征收消费税,该押金对其征收消费税无直接影响)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给会计师,上述如何计算,都需要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并按照酒类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摘要:包装材料押金
(三)含增值税销售额折算: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随应税酒类销售一并向购买者收取,并作为应税酒类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名称征收价格,均应计入白酒销量缴纳消费税。
(五)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以销售给所属企业啤酒销售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是以对外销售价格(含包装及包装材料) )以所属企业啤酒销售公司的为准。以财产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据此确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的税额。
3、从价税率与比容配额混合计算方法(适用于酒、烟)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固定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的一些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应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机关如下:
一、卷烟、粮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公式为:
某品牌、规格卷烟消费税价格=零售价÷(1+45%)
(其中45%指卷烟流通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
二、未进入烟草交易会且无分配价格的卷烟,消费税价格由省国税局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某品牌、规格卷烟应税价格=该品牌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3、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或者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消费税按照应税价格或者核定价格征收。
(二)酒类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考核管理办法
1.白酒生产企业向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的,下同)的销售单位,由税务机关确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并由税务机关确定。
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酒类,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纳税。
3、酒类最低计税价格已经确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连续上涨或者下跌超过3个月,累计上涨或者下跌幅度超过20%(含)的,主管部门将重新确定最低应税价格。 。
4.未按规定填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按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会计门店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办非独立核算商店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销售额或者商店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移作他用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耗材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的,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例】某酒厂销售瓶装粮食酒2万公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31万元,收取包装押金3.51万元;销售散装马铃薯酒2万公斤,开具普通发票,实现销售收入24.57万元;向当地白酒节捐赠专用粮酒500公斤;与供应商交换5吨专用粮酒作为原料。合同规定,专用粮酒按照平均销售价格定价。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价格为20万元,供应商开具的税金为3.4万元。酒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为3.74万元。特粮酒最高售价25元/斤,平均售价22元/斤(不含税价格)。计算酒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
销项税额=[31+3.51÷1.17+24.57÷1.17+500×22÷10000]×17%+3.74=13.28(万元)
进项税额=34000元
应缴增值税=13.28-3.4=9.88(万元)
应纳消费税=[(31+3.51÷1.17+24.57÷1.17+(500×22+5×2000×25)÷10000]×20%+(20000+20000+500+5×2000)×0.5÷10000 = 18.75 (10,000元)
第六节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1.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2、用于其他用途的,转让使用时需缴纳税款。
(一)生产免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但不缴纳增值税。
(二)在建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本例中消费税和增值税分别为:视为销售额。
三、计税价格的构成
(1)同类消费品有销售价格
同类消费品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自用生产数量×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同类消费品在当月各时段的销售价格不同的,应当按照销量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成的,按照上月或者最近一个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2)同类消费品无销售价格
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应税价格计税。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部分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
1.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法的规定确定,并按该成分的应税价格计算消费量税和增值税;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销售价格和计税价格构成无关。如果计算增值税时采用构成计税价格,则成本利润率为增值税法规定的10%,必须包含消费税。 :
[示例] 在一家啤酒厂,员工喝了10吨啤酒。无类似价格,每吨成本2000元(预计出厂价大于3000元/吨)。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消费税=10*250=2500元
增值税=[2000*10*(1+10%)+2500]*17%=4165元
3、酒、烟实行从价税和从量税相结合的计税方式。计算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时,考虑消费税按数量征收的税额。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 ÷(1-比例税率)
【例】某粮酒厂,员工喝了1000公斤白酒。无类似价格,每公斤白酒成本2元(成本利润率10%)。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具体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消费税=[2000*(1+10%)+1000]/(1-20%)*20%=800元
增值税=[2000*(1+10%)+1000]/(1-20%)*17%=680元
4.购买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税法规定,使用购进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应当按照当期生产的数量扣除所购进的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
(一)扣税范围:14个税目中,除酒类、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外,成品油产品须分小目(不包括汽油、柴油、溶剂油) 、航空煤油)。
必须属于同一税目,即购买该税目的应税货物,仍用其生产该税目的货物,是可以抵扣的。如果购买该税目的应税货物并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货物,则不能扣除税款。
注意:使用外包征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必须是卷烟,而不是雪茄。
【例】企业购进下列商品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企业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A. 购买使用征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
B. 购买征税酒精作为勾兑酒的原料
C. 购买作为原料生产的已征税溶剂油
D. 购买由已纳税的高尔夫球杆握把制成的高尔夫球杆。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只有用于汽车轮胎的生产才能扣除;选项B和C不属于11项可扣除的范围
(2)税额扣除计算:已纳消费税按当期生产数量扣除。
区别: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购买时抵扣;消费税:先购买,领取时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税额=当期从境外购买应税消费品的购买价格或者数量×购进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购进应税消费品的采购价格或者数量=期初库存中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采购价格或者数量+本期采购的应税消费品的采购价格或者数量。本期-期末存货中采购的应税消费品的采购价格或数量 采购价格或数量
(三)特别说明:
1.纳税人使用零售层面应征消费税的外购应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其外购珠宝玉石已纳税款不得在计税时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购买大包装润滑油后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者购买润滑油未经加工仅标注商标的行为,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必须申报并缴纳消费税。购买润滑油所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三、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且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其所购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4.教材194 (五)采购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其原材料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示例] 某工艺品厂采购已纳税的珠宝玉石,用于加工各种饰品。购买已征税的珠宝玉石,允许在适用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是()。 (2010年考试题)
A. 购买征税玉石镶嵌纯金戒指
B. 购买征税玉石镶嵌镀金手链
C. 购买已纳税珍珠用于加工珍珠项链
D.购买已完税的镶钻铂金首饰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对于贵重珠宝首饰以及外包纳税珠宝首饰生产的珠宝玉石,外包时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当期生产消耗量抵扣。
【例】某酒厂于2007年4月采购酒类(酒类原料为粮食),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价格为50万元,并缴纳增值税8.5万元,用于生产。总量的70%用于生产A酒;本月销售白酒20吨,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收取包装押金4.68万元。该酒厂2007年4月应缴纳消费税()万元。(2008年考试题)
A.8.25B.10
C.9.05D.10.80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应纳消费税=[40+4.68/(1+17%)]×20%+(20×2000×0.5)/10000=10.8万元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认定(熟悉)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主料,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并预付部分辅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税,只能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税收征缴(管制)
收货人在加工并向发货人交付货物时征收并缴纳消费税。受托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委托人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后,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不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算依据是:追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按照销售额计征税款;追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等的,按照构成税价计征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征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货物直接销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但需缴纳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掌握)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成分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客户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不提供则必须计算)。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全部费用(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征收的销项税额。
【例】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 A公司按实际成本7000元向B公司提供原材料,并向B公司支付加工费2000元,其中B公司代垫付的辅助材料500元。据了解,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受托人没有该应税消费品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我们试算一下B企业代收代缴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计税价格=(材料费+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7000+2000)/(1-10%)=10000(元)
消费税征缴额=10000×10%=1000(元)
四、利用委托加工(掌握)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的消费税计算和征收问题
与外购11类应税消费品的原则相一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生产数量计算扣除消费税。成品油必须分入子目(不包括汽油、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基本规定(了解)
2.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计算(掌握)
(一)实行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部分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示例]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完税价格为5.4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税额。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54000+54000×25%)÷(1-30%)=96429(元)
应纳税额=组成部分计税价格×适用税率=96429×30%=28929(元)。
(二)实行固定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卷烟)
1、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
2、消费税应纳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海关批准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固定税率为每标箱(5万支)150元。
附件P192(七)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方法:
(一)进口卷烟(200支)每标准箱的价格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完税价格+关税+固定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件(200件)0.6元(按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二)消费税比例税率的进口卷烟每标准箱(200支)价格≥70元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进口卷烟每标准箱(200支)价格低于70元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例】从国外进口8万支香烟(每支200支),支付采购价人民币,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支付保险费人民币8万元。 (注:进口关税税率为20%)。计算进口过程中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进口卷烟每标准箱的价格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80000+)/80000+0.6]÷(1-36%)=52.5(元)<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36%。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80000+0.6×80000)÷(1-36%)×36%+0.6×80000=(元)
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80000++0.6×80000)÷(1-36%)×17%=(元)
第九节 消费税征收的特别规定
一、金银珠宝消费税征收若干规定(精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委托销售金银首饰的,受托人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银首饰的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单位)。
以下活动被视为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材加工、翻新改造、以旧换新等服务,但不包括修理和清洁服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礼品、赞助、募捐、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
三、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向经营单位销售金银首饰。
(二)零售层面征收消费税的金银珠宝范围
仅限于: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将按零售层面征收。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珠宝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镀金(银)、包金(银)镶嵌首饰(简称(如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消费税。
同时销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区分两类商品,分别计算销售额。划分不明确或者不能单独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按照较高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如果在零售环节销售,金银首饰就要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全额征收消费税。
(3) 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珠宝,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2、金银首饰与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或核算时如何计算,均应计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3.对原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照受托人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同类金银首饰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计税价格计税。应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以旧换新(含翻新、改造)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实际征收的不含增值税的全价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用途的金银首饰,按照同类金银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出售的珠宝;同类金银首饰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计税价格计税。应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原进货价格×(1+利润率)]÷(1-金银珠宝消费税税率)
当纳税人为生产型企业时,公式中的“原进货价格”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始终设定为6%。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纳税流程后,用征税珠宝玉石制作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将不能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五)申报及付款
1、税务环节
纳税人销售(简称零售,下同)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的,应在销售时征税;用于礼品、赞助、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的金银首饰,应在转让时征税;以原材料加工、翻新、再制作的金银首饰,由收货人交付时征税。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金银首饰仍按现行海关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自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领取凭证之日起纳税;用于礼品、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用途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日;材料加工、翻新、重制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货人交付货物之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地。
2.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规定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品牌、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卷烟批发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卷烟销售量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量。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向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按销售时征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无需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销货款收据之日。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后,批发企业在计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包含的消费税。
【例】某烟酒批发公司2010年1月批发A牌卷烟5000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50万元;批发B牌卷烟2000箱,并开具正规发票。门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8.92万元;同时零售B牌卷烟300条,开具普通发票,获得含税收入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5,980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总额为()万元。 (2010年考试题)
A.22.78B.28.78
C.39.08D.39.95
[问答号码]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烟酒批发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250+88.92÷1.17)×5%=16.3(万元)
烟酒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0+(88.92+20.358)÷1.17]×17%-35.598=22.78(万元)
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总额=16.3+22.78=39.08(万元)
第十节 申报及缴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销售结算方式如下:
(一)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的,付款日期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
(二)预付货款的,为应税消费品发放日;
(三)采用代收承兑或者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的,为应税消费品开具并办结收款手续之日;
(四)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收据之日为准。
2.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转移日期为转移使用之日。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之日。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进口报关日。
【例】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发放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08年考试题)
A.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B.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
C.采用信用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