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庭 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署与国际法制定权争议的历史背景

日期: 2024-12-08 04:04:26|浏览: 302|编号: 8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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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签署前不久,许多参与起草该宪章的政府反对赋予联合国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立法权。作为推论,他们还拒绝了赋予联合国大会以多数票要求各国遵守某些一般公约的权利的提案。尽管如此,各方都强烈支持赋予联合国大会更有限的研究和建议权,并最终通过了《联合国宪章》第四章第十三条。该条规定联合国大会有义务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以鼓励国际法和相关守则的不断发展。基于这一有限的任务,联合国机构制定了纽伦堡原则。

与条约法不同,习惯国际法是不成文法。要证明某项规则是习惯法,必须确立以下两点:它反映在国家实践中,并且国际社会承认这种实践是法律所要求的(例如,纽伦堡审判就是“实践”)。的“国际法”纽伦堡原则;并且这种“做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实践”是指正式的国家行为,因此包括国家的正式声明。一些国家可能会采取违反规则的行动。如果这种矛盾行为受到其他国家的谴责,那么该规则就被确认为习惯法。 (另见:国际法渊源)

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议第177(2)条第1款要求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纽伦堡法庭宪法和法庭判决中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在审议这一问题时,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委员会是否应确定《纽伦堡法庭章程》和法庭判决所载原则在何种程度上构成国际法原则。结论是,既然纽伦堡原则已得到联合国大会的肯定,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不是对这些原则构成国际法原则表示赞赏,而是制定原则。上述案文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委员会的报告还载有对原则的评论(见《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50 年,第二卷,第 374-3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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