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起部分成品油将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消费税?

日期: 2025-08-06 21:02:55|浏览: 28|编号: 10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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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4日联合发布消息,自2021年6月12日开始,对特定成品油实施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这些成品油将按照石脑油或燃料油的类别进行计税。

届时,针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涉及的主要成品油产品包括“混合芳烃”、“轻循环油”以及“稀释沥青”等。这些产品将分别按照石脑油的标准,每升征收1.52元人民币的消费税;同时,也将按照燃料油的标准,每升征收1.2元人民币的消费税。

“混合芳烃、轻循环油以及稀释沥青”这类物质通常含有较高的芳烃或沥青含量,通常并不适合用作燃油。然而,近年来,部分企业却大量进口此类物质,将其加工成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燃油,并使其流入非法经营渠道。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成品油市场的公平性,还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安全隐患,并造成了环境污染。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国已将相关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畴。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对某些成品油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该公告仅针对消费税的征收、退还(免税)政策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方面的政策。

企业引进并应用该类产品进行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可以享受针对燃料油或石脑油的现行消费税退还或免税政策,从而不会对合规经营的生产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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