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店老板老郭惹上大官司!3980万高古玉鉴定风波引关注?

日期: 2025-08-14 10:05:58|浏览: 16|编号: 10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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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的河南古玩工艺品店老板老郭,惹上了一桩大官司。

老郭透露,他亲手打造的仿古玉器经过几番转手,最终被一位古玩商当作真品卖给郑州的一位企业家。这位企业家出高价购得这件所谓的“高古玉”,结果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为假货,由于要求退货退款无果,便选择了报警处理,从而让老郭也卷入了这起事件。

但是,检方指出,郭某岭(老郭)等人怀揣据为己有的心思,把新仿制的玉器当作古玉出售,骗取了他人大量钱财,涉及的金额极为惊人,他们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条文,必须以欺诈罪名接受法律的审判。

最近,老郭作为首位被告,因涉嫌欺诈行为被正式提起诉讼案件,于5月10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审理。

↑老郭在店内整理玉器

“古董局中局”:

郑州某著名企业高管报案

老板花3980万买的高古玉鉴定为赝品

二零二零年十月,河南省郑州市一知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报案申请,反映公司负责人李总遭遇了诈骗行为。

报案人表示,其雇主在2016年岁末于香港某古董竞卖活动中结识了河南从事古玉交易的杨某敏及杨某二人父子。杨氏父子返抵郑州后,时常与李总沟通,为其推荐古董玉器,重点在于高古玉,多数为商朝时期的玉器。从2018年2月持续到2019年12月,他们分多次从杨氏父子处购置所谓商代玉器共26件,累计支出3980万元。

事后,报案者等人对那些玉器产生了疑问。他们从这批26件玉器中挑选出13件,请朋友协助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其中12件含有高锰酸钾及其相关成分。报案者认定自己购买的高古玉是伪造的,将检测报告拿给杨氏父子看,要求他们退还购玉款项,然而杨氏父子表示手头没有现金,无法支付退款。

此后报案人多次联系催促杨氏父子还钱未果,于是选择报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杨某敏同杨某,即杨氏父子,因涉嫌诈骗行为,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进行传唤,紧接着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杨家父子获得检察机关逮捕许可,随后被控以欺诈罪名提起诉讼。

花如此大价钱购置玉石的原因,报案者解释道,是因为其企业计划在郑州设立一座博物馆,主要用来陈列古代器物,传播中国的传统文化,这对公司形象也是极大的助力,因此李总从2016年岁末便开始搜集古代物品,主要通过拍卖机构竞得和向私人藏家购得。

李总向警方陈述,他于2016年到2019年间,从国内古玩玉器领域颇具声望的商家蔡某鸿那里,买进了十件商周时期的玉器,总金额达四千四百二十万元人民币。到了2019年岁末,他发觉这批十件商周玉器全是仿冒品,于是将它们全部送还给了蔡某鸿。蔡某鸿在接收退货后,退还了部分款项,另外还折抵了若干玉器给李总。

李总讲过,他经由朋友高某,寻访到一名名为“王大牙”的文物交易者购得玉石,从2018年底持续至2019年,不足一年光景,通过高某之手,分作三回四回,购入了四件五件高古玉器,每回交易金额达2900万元。后来查明这批古玉存在瑕疵,高某承认他购入的古玉来自“王大牙”,随即联系了“王大牙”,“王大牙”在审视鉴定结果后,退还了部分款项,并用剩余货物进行了抵偿,此事就此了结。

李总表示,经他了解,杨氏父子出售的高古玉,以及蔡某鸿和“王大牙”售卖的那些古玉,均来自洛阳一位名叫“老五”的卖家。

此后,郑州警方找到蔡某鸿、“王大牙”进行询问核实。

蔡某鸿是广东人,在北京古玩城经营一家古玩店。他向警方说明,他和李总是在香港拍卖会上相识的。卖给李总的玉器,都是经由一名中间人“老杨”引荐,从“老五”那里购得的。

案卷材料证实,“王大牙”本名王某明,河南籍人士,于上海云洲古玩城经营一家玉器商铺。王某明声称,其售卖予李总的玉器,系从洛阳伊川县经由“老五”购得而来。

古董贩子“老五”:

装神秘让人相信自己有好货

买家找他买货还送礼

接获举报后,警方核实,李总提及的“老五”本名是申某强,来自河南洛阳伊川,现年五十岁。

申某强在审讯时表示,他从事古董交易是跟随父亲开始的,卖给杨某敏、蔡某鸿等人的玉石,是从父亲的朋友,郑州古玩城经营店铺的老郭处购得的。

申某强表示,2013年前后,他做生意总是亏损,某日在老郭的店铺里看到有高古玉,便找老郭商量帮忙售卖。“销售价格由他决定,我按照成交金额收取20%的收益。”

我们这一领域的人,总是先让人家相信我们掌握着稀缺物品,这样才会有人购买。我虚构了一个情节,主要内容是我家祖辈在老家拆除旧宅时,偶然找到了一批父亲珍藏的古代玉器。接着我拍摄几张玉器图片,发送给同行业者,消息很快就像滚雪球一样越传越广,而且越传越夸张,大家都认为我身怀绝技。有认识我的人向我核实情况,我只是微微一笑不说话,故意显得深不可测,大家反而更加捉摸不透。”案卷材料显示,申某强接受讯问时这样称。

老杨在审讯时交代了与申某强见面的情形,申某强的性情颇为特别,杨某敏和蔡某鸿向其购买玉石时,他总是态度冷淡,反应迟缓。他们多次联系老杨,希望找到申某强求购古玉,但申某强却摆出傲慢的姿态,频繁以缺货为由推脱,给人一种他珍藏的玉器非常紧俏,市场需求旺盛的印象。

老杨说,老五,也就是申某强,爱喝烧酒,杨某敏和蔡某鸿每逢年过节都会找他,请他帮忙联系申某强送酒来,另外,这两人平时要进货,也找他请申某强送酒过来,杨某敏通常送陈年老酒,蔡某鸿一般送茅台酒,我们送给申某强礼物,都是为了他能把那些高档古玉卖给我们。

作为购买者,为何要向申某强敬酒?杨某敏在五月十日的审判场合说明,是为了维系商品供应途径,从事商业活动建立人际关系的必要。

申某强表示,给杨某敏、蔡某鸿供货时,多数情况下是以现金结算,后来改为按堆积算,每次交易至少有七八件,最多达到十三四件。由于时间久远,他记不清曾经卖过多少玉器,也不记得具体的交易金额。

二零二一年七月,申某强同样因涉嫌诈骗,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根据他的陈述,他售卖的玉器,全都源自老郭。

货源供应者老郭:

最早一批做仿古玉

自称卖的就是工艺品

老郭今年七十二岁,是河南封丘人氏,年轻时候曾参与铁路建设,也曾在矿井里工作过,后来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他观察到别人走村访户收购旧物能够获利,便也投身于古董生意之中

九十年代末期,郑州古玩市场建成开张,老郭是首批入驻的经营者之一,在市场里租下了一个铺位。

老郭又租了一处场地,开了家玉器作坊,雇佣了些亲戚协助,专门仿制古玉器。

老郭谈到,他算得上是仿古玉制作领域的先行者之一,当时没有人传授技艺,全靠他本人通过阅读书籍来增长见识,再经由不断尝试和探索来积累经验。

仿古这种做法由来已久,相关书籍里有记载,会说明具体制作方法。老郭谈到,河南南阳、江苏徐州、安徽蚌埠这些地方,有很多专门从事仿古玉器制作和加工的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行业。

老郭表示,他打造仿古玉石品,选材十分注重。“基本选用和田玉,其他普通石头他不采用。”他制作的仿古玉种类丰富,涵盖广泛,既有夏商周时期的款式,也有元明清时代的样式,从玉璧、玉琮等传统器物,到玉挂件、玉摆件等装饰品,应有尽有。

↑老郭生产制作的仿古玉工艺品

老郭谈到,他的作坊仿古玉的产出量不大,一个员工每月大约能完成一两件,整个作坊一个月也仅能生产几件,全年总计也就一百多件。因为制作过程讲究精细,成品质量较好,所以多年来基本不担心销售问题。老郭强调,他售卖的是仿古玉工艺品,在交易时会明确告知对方这是工艺品,并且按照工艺品的价值进行定价。对于买家将购买的产品转售给谁以及如何转售,他并不知情。

老郭表示,他手作的仿古玉卖给申某强数量有限,因为这个人的购买力确实比较弱。

二零二一年八月,郭某忽然从老家村干部口中得知公安部门找他,于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郭某表示,当时并不清楚自己触犯了什么法律。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郭某及其子郭某,因涉嫌欺诈行为,被依法采取居家监视措施。

2021年9月28日,老郭父子、申某强3人被刑事拘留。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指控老郭父子以及申某强存在诈骗行为,随后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批准逮捕。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指出案件情况不明、证明材料缺乏,因此决定不对老郭父子、申某强采取逮捕措施,三人随即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并离开了看守所。

那三位人员获得自由将近半年之际,2022年4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老郭父子、申某强实施逮捕。4月28日,检察机关决定将这三人批准拘押。考虑到老郭年事已高且健康状况不佳,决定暂时不将其羁押。

此后,老郭父子、申某强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一审开庭:

均被控诈骗罪

被告人都认为自己无罪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此案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首次审理,先前以诈骗罪名被提起诉讼的杨家父子也被合并审理案件。至于之前提到的北京和上海的那两位古玩商人,他们并没有卷入这起事件。

↑审理该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声称,大约在2013年,申某强与郭某岭(老郭)在二七区古玩市场老郭的工艺铺里密谋,计划由老郭仿制古玉器,事先商定好价位,再由申某强去销售,双方还约定了利润分配方案。为了赚取高额回报,从2014年到2021年,老郭确定好底价之后,就交给申某强去售卖。

老郭和小郭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租了间民房,开了家玉器加工厂。老郭负责提供样品,小郭负责教工人雕刻,还负责给玉器做旧。他们制作了很多仿古玉器。申某强知道这些玉器是假的,却编造自己在洛阳市伊川县扒老宅时挖到商代古玉的故事,还在洛阳、郑州、北京这些古玩市场到处传播。杨某敏、蔡某鸿、王某明等人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找了中间人去联系申某强,中间人把事情告诉了申某强,申某强随后把那些玉器当作古董,用直接给钱的方式,卖给了杨某敏、蔡某鸿、王某明等人,而且卖的价格很高。

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一共有3起。

2014年7月到2018年10月期间,申某强先后把二十多件玉器以将近三千万的金额卖给了蔡某鸿,蔡某鸿又将其中十件玉器以较高价格卖给了李某清,也就是李总,到了2019年底,李某清察觉到买的玉器其实是仿冒的高古玉,于是蔡某鸿和李某清就此达成退回货物的共识

2014和2015年之间,申某强先后把21件玉器以955万元的总价卖给了王某明,王某明又将其中两件玉器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清,2019年底,李某清发觉自己买的玉器是仿冒的高古玉,王某明和李某清就此签订了退货的约定

2015年到2019年这四年里,申某强先后把一百多件玉器卖给了杨某敏,总共获得了超过一千六百万元的钱款,杨某敏又把那些玉器中的部分拿去,以很高的价钱卖给了李某清。

检察机关指出,郭某岭(老郭)、申某强、郭某方(老郭儿子)怀揣非法攫取的动机,将现代仿制的玉器当作古玉出售,骗取了他人大量财物,涉案金额极为惊人,他们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条文,理应被指控诈骗罪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郭某岭、申某强、郭某方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中前两位是主要责任人,郭某方则扮演了辅助角色。

红星新闻的记者在庭审现场观察发现,部分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存在不一致之处,所有辩护律师都为各自委托的当事人进行无罪方面的辩护工作。

庭审时,老郭说明,他制作仿古玉是为了当作工艺品出售,目的是赚取劳动所得,并非事先计划,也未曾与申某强商议过玉器的销售方式,不清楚申某强具体将玉器卖给了哪些人。

检察官询问老郭,既然售卖的是手工制品,是否要刻意营造年代感?老郭表示要这样做,因为他认为这样更美观。

申某强表示,他售卖的是玉石,对于新玉和老玉的区别并不清楚,交易过程中也不会告知买家具体是哪种玉石以及其年代,买家在购买时也无需询问,自行判断,喜欢就购买,不喜欢就不购买。

申某强表示,他售卖玉石的价格,总是低于老郭提供的最低标准。举例来说,老郭定的最低价若为100万元,他最多只能卖出80万元,并且不涉及利润分配。“成交之后,老郭会赠予他美酒。”

老郭表示,申某强并非替他销售玉石,而是购买,只是每次购入玉石后先记账,等卖出获利后再结款给他。

申某强在法庭上明确表态,他从未虚构过关于“在拆除祖宅时发现商朝古玉”的说法,并且他家乡确实没有进行过任何房屋拆除的行为。

杨某敏表示,自2016年起便购入申某强的玉石,这些玉石都是品质上乘且年代久远的,因此他愿意支付高昂价格,打算按照购买成本加上适当的收益来转卖,并且他现在仍然坚信自己买到的都是古董级别的玉器。

老郭在法庭上还提及,那批数量超过六十件的玉器,他确实被带去进行过确认。其中大约有七八件,看起来像是经由他之手制作并售出的物品,而其他所有玉器,都不属于他经营作坊的产品。

你仿制的古玉,若在别处售卖,你能分辨吗?红星新闻记者询问此事,老郭在背后答复,他亲手做的自然可以辨认,毕竟制作手法各不相同,每人技艺都有差异。

老郭儿子郭某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该指控称老郭提供仿古玉制作样本,小郭指导工人雕刻并实施做旧工艺,从而批量生产仿冒的现代古玉器物。郭某方声明自己主要从事图书销售业务,对玉石加工制造完全外行。他承认偶尔会协助父亲处理一些事务,比如代发工人薪酬,或驾驶车辆采购玉雕作坊所需的原料。他强调这些行为与诈骗犯罪毫无关联,却因此被控以诈骗罪名。

红星新闻记者获知,此案于当日审理期间,因控方与辩方所持证据存在出入,控方未向法庭递交部分询问记录,引发辩方反对,辩方随即请求法庭让出庭检察官退出,致使庭审暂时中止,下一次开庭日期尚未公布。记者观察到,在当天庭审里,所有被告人均表示自己无罪。

最近,红星新闻的记者分别联系了蔡某鸿和王某明,他们两人都说没见过郭某岭(老郭),彼此不认识

同样向李总售卖玉石,为何蔡某与王某未被牵连?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此案的警官,警官回应称不方便进行访谈,理由是此案涉及金额十分可观,公检法机关均已掌握相关情况。

律师:

如承诺保真买方可主张维权

是否构成犯罪需审慎区分

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古玩行业人士透露,古玩生意有三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只经营旧物件,一种是新旧物品兼营,还有一种是只售卖新制品。专门经营新制品的商家,如果是源头供应商,通常以批量销售为主,销售价格就是新品的出厂价。而有些在各地流动摆摊的小贩,会收购新制品后伪装成古董出售。所以,古玩交易非常看重鉴赏能力。

这位从业者还说明,古玩行业存在一条约定俗成的准则,即“交易完成即告结束,不会追讨额外款项”。他解释,假如你以低价购入物品,转手后卖出高价,那么当初低价卖给你的人不会要求你退还部分利润,也不会追讨差额。相反,假如你因判断失误而买贵了物品,最多只能与卖家协商,即便对方拒绝退货,这也被视为行业惯例。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付建主任指出,古玩领域具有独特性,购买者和销售者都必须掌握专门学问,古玩领域“成交即完成,不再反悔”的规矩也获得法律认可。尽管古玩领域的交换仍属于买卖协议类型,但在此领域判定诈骗、极不公平、重大认知错误的标准,和普通合同的规定并不一样。收藏品领域即便购得赝品,依然能循照一般契约途径主张权利,不过对欺骗、极不公平、重大认识错误的界定存在一定特殊性,这并不代表获得仿古物就肯定无法要求退货。倘若能证实收藏商存在蓄意欺瞒等情形,依照法规,同样有权请求退款。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谈到,历史悠久的文化收藏领域在民众中间约定了诸如“不承诺真伪”“成交后不再反悔,鉴定有误不退款”之类的惯例,然而在现实中的买卖过程里,充斥着各类造假、售假、充当伪劣商品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在进行古董交换时,特别是能够亲身接触古董的面对面交易,关键在于核实交易双方的实际操作和意向表达,明确买家是否对古董的详细特征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确认卖家是否为了促成交易,向买家提供了诸如“保证真品”“确保年代久远”之类的保证,或者就品相、材质等方面给出了具有欺骗性的描述。倘若依照这种意向完成交易,事后若察觉物品实际状况与预期相悖,便与传统上“交易全凭目测”的惯例不同,买方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其主张具备合理依据。

陈曦指出,要判断是否属于刑事犯罪,必须仔细分析证据,谨慎区分诈骗和民事欺诈,诈骗需要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作为关键要素,而民事欺诈则表现为“为增加交易可能而获取商业利益”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把所有交易中运用“说辞”和“引导”手段的行为都当作诈骗犯罪来处理。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发自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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