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库砍单被判欺诈原价 3660 元衣服 1 元,消费者维权故事曝光

日期: 2025-10-26 15:04:43|浏览: 13|编号: 10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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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库“砍单”被判构成欺诈(主题)

有一件原价为3660元的衣服,现在价格变为1元,有消费者下单并且支付成功了,然而却因为“订单异常”被“砍单”,这位消费者怀疑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也就是寺库商贸公司违约,进而主张按照原价进行赔偿,在4月1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份诉讼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讲述了消费者被电商“砍单”之后的维权故事。

回放

寺库擅自取消订单消费者索赔1.8万余元

2021年5月1日,山东临沂有位消费者赵先生,他发现,在寺库商贸公司所经营的寺库网这个购物平台上,有一款玛俪琳品牌的衬衣,其原价是3660元,而现在的价格只要1元。他赶忙下单去购买5件,页面显示“订单经平台审核通过才能支付”。

第二天,赵先生收到寺库商贸公司短信通知,订单审核通过,需支付5元货款。然而在赵先生等待收货时,寺库商贸公司单方面告知,商品价格存在异常,无法发货,且取消订单。寺库商贸公司客服回复赵先生表示:“为表歉意,我们会直接将300元本品牌优惠券发放至您账户。”

认为涉案商品原价单价为3660元的赵先生,称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的行为给他造成了数额为18295元的经济损失,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的该行为构成了违约,赵先生把寺库商贸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想要对方赔偿取消订单所造成的差价损失 。

庭审

寺库违约成立但消费者索赔金额不合理

在2021年6月4日的时候,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展开开庭审理,被告是寺库商贸公司,该公司经过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与诉讼 导致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理 。

庭审期间,赵先生递交了于寺库网店铺购买涉案商品之际的页面截图,以此证实其购买涉案商品之时,销售页面以红色字体标明“活动价”为1元。

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赵先生针对寺库商贸公司支付了货款,这已然履行了买卖合同之中的主要义务,由此双方建立起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这般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双方都应当依照法律去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然而寺库商贸公司却并未履行发货这个合同的主要义务,这构成了违约 。

赵先生向寺库商贸公司提出支付商品活动差额的要求,金额为18295元,此行为属于让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范畴,那么这一请求究竟是否合理呢,法院经分析指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有着如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进而造成对方损失,此时损失赔偿额应由其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构成还包含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不过有一项条件限制哦,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形成的损失。通过赵先生于诉讼里所提出的主张来看,此案件不存在转售收益之中的预期损失,并且也不存在凭借高价去买替代货物而产生的损失,所以,赵先生向寺库商贸公司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和涉案商品优惠前价格之间差价的诉讼主张,缺少事实方面的依据。

法院还表示,这样巨大的差额索赔要求,并不是寺库商贸公司在进行违约行为期间能够预先想到的因违约有可能导致的损失。把合同总价值与涉案商品优惠之前的价格差确定为违约损失,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判决

寺库构成欺诈赔偿消费者500元

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观点,寺库商贸公司运用涉案促销手段去吸引客户,之后却又取消订单,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寺库公司压根就没有涉案商品,只是进行虚拟上架以此来吸引流量,其二,寺库公司在察觉到被同一客户购买多单后,借助取消订单的方式企图“止损”,不管是哪种状况,从消费者的视角出发都能够被理解成欺诈行为,寺库公司也理应能够预见到会被有关机关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这种可能性。

法院进行审理得出这样的认识,寺库商贸公司因为违反合同而有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该被划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经营者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话,那么就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去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情况,那就为五百元 。

按照此依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该案件给出了判决结果,判定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赵先生500元的损失赔偿。(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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