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表浪琴高仿 江苏镇江法院审理涉案 960 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案,7 名被告人获刑

日期: 2024-09-17 15:04:49|浏览: 627|编号: 6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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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案值960余万元,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其中3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70万元至6万元不等。

法院查明,2016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蔡甲伙同被告人蔡乙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等地组装、销售高档仿制手表,非法经营数额达960余万元。其中,蔡甲从被告人蔡丙处购买手表机芯,蔡乙委托被告人韩某组装假冒“劳力士”、“卡地亚”、“欧米茄”、“浪琴”等品牌的手表。

在此期间,朱某某、张某某、蔡某军三名被告人自2018年起分别接受蔡某甲、蔡某乙的委托,在其自营公司、加工厂、表厂生产假冒“劳力士”、“浪琴”等品牌手表的壳、表圈、底盖、自动陀、轴承、垫片等配件,生产出来后出售给蔡某甲、蔡某乙,金额分别达134万余元、132万余元、65万余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意见■

商标是商标权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的体现,是品牌商品的服务和品质的象征,消费者也通过商标识别和选择商品或服务。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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