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解析

日期: 2024-11-09 23:02:30|浏览: 252|编号: 7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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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确定的销售规定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理事会,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委托人在交付委托人时即行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和进口电池和涂料将征收消费税。纳税人。

笔记:

1、经营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不含镀金(银)、包金(银))从事镀金(银)、镀金(银)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委托销售金银首饰的,受托人也是纳税人。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

三、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精、含铅车用汽油、汽车轮胎、汽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免征消费税。

2.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

税目

税率

1. 抽烟

1. 香烟

行业

(一)A类卷烟(配发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件制作环节

(二)B类卷烟(调配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台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件批发链接

2. 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2. 酒

1. 酒类

20%加0.5元/500g(或500ml)

2、米酒

240元/吨

3.啤酒

(一)A级啤酒

250元/吨

(二)B级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3、化妆品

30%

4、贵重珠宝玉石首饰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及钻石、钻饰

5%

2.其他贵重珠宝玉石首饰

10%

5. 鞭炮、烟花

15%

6、精炼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机

1.2元/升

3、航空煤油

1.2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液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 燃油

1.2元/升

8. 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量,下同)为250毫升

3%

2、钢瓶容量大于250毫升

10%

9. 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量,下同)小于1.0升(含1.0升)

1%

(2)气缸容量在1.0升至1.5升之间(含1.5升)

3%

(3)气缸容量为1.5升至2.0升(含2.0升)

5%

(4)气缸容量为2.0升至2.5升(含2.5升)

9%

(5)气缸容量为2.5升至3.0升(含3.0升)

12%

(6)气缸容量为3.0升至4.0升(含4.0升)

25%

(7) 气瓶容量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10.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10%

11、高档手表

20%

12. 游艇

10%

13、木质一次性筷子

5%

14、实木地板

5%

15. 电池

4%

16. 油漆

4%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

1.纳税人采用赊销分期收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缴款日之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没有书面合同的,以应税消费品发出当日的时间为准。

2.纳税人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的发货日。

三、纳税人通过代收、委托银行代收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开具并办结收款手续之日。

4、纳税人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以收到销款或者取得销款收据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自用(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自转用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

2.用于礼品、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用途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在转让当日。

(三)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

1.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自纳税人提货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

2、经材料加工、翻新、重制的金银首饰,以收货人交货当日为纳税义务。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自进口申报之日起纳税义务。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

消费税采用从价税率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含买方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从定额和定额计税

消费税采用定量固定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应税消费品为自产自用的,为调拨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是指经海关批准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

(3) 复合税计算

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1.酒类产品计税方法

白酒计税办法实行从价和定量限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2、卷烟税计算方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方法采用从价固定税率和定量限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四)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照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构成税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五)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成分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其组成部分计税价格征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核定的海关完税价格。

五、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购买用于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按实际消耗量暂予退还。

石脑油、燃料油退税 (一)免征生物柴油消费税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生产原料中废动植物油的比例不得低于70%;

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由柴油或柴油成分混合生产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上述政策文件(财税[2010]118号)发布前,对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中所称“废旧动植物油”范围(财税[2010]118号)如下:

①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和家庭生产的不准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油炸地沟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冷凝油等。

②利用动物屠宰分割、皮革加工修边等废弃物加工精炼油,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③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和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油、棕榈油脂肪酸、粘土油和脱臭馏分油等。

④ 油脂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二)暂停征收航空煤油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暂停征收航空煤油消费税。

(三)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乙烯和芳烃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自有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及芳烃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按实际消耗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3、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和芳烃化工产品占企业石脑油、燃料油产品总产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财税优惠[2011]87号《办法》规定的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退(免)税资格。

四、自2011年10月1日起,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和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消耗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消耗石脑油、燃料油的情况确定应退税额,开具《收入退税函》(预算科目为: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并附有《退税通知书》。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表等寄送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还税款。

注:乙烯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物;芳烃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其衍生物。

(四)成品油生产企业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在成品油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五)废矿物油再生油产品免征消费税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回收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用油,按下列规定免征消费税: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的机械设备和汽车、船舶等运输设备使用后已丧失或降低其效能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用油,免征消费税,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利用”或者“利用”字样。综合运营”。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含“利用”。

纳税人申请免征消费税登记时,还应当提交纳税人应当执行的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近6个月内污染物排放地点。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当有《危险废物转移单》,载明其名称、特性、数量、接收日期等事项。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的重量必须占90%以上。成品必须含有润滑油基础油,每吨废矿物油产生的润滑油基础油不少于0.65吨。

使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使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当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字样。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润滑油的,或者纳税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采购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申报润滑油消费税时,按照废矿物油的数量计算缴纳。本期销售润滑油减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消耗量。消费税。

(五)纳税人未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被吊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违法排放或者被吊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承担责任。许可证”被取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违法排污行为发生之日起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当追缴税款。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消费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的动态监管。纳税人弄虚作假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消费税免税政策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收回其以前骗取的免税额,并取消本通知规定的消费税免税优惠。本通知自纳税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当年起执行。符合消费税政策资格的,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违法排污行为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未达到经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日期。

(七)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前,对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6)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2015年2月1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又称“镍氢电池”或“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及所有钒电池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铅酸蓄电池消费税推迟至2015年12月31日征收;自2016年1月1日起,铅酸蓄电池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7)涂料免征消费税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施工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6. 纳税(免税)申报

申报期限

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缴纳期限改为按季度缴纳,申报期限为季度结束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般纳税人仍按月申报消费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结束后15天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消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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