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李建军教授就电子烟征收消费税问题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并对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进行点评。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在卷烟项下增加电子烟子目)税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吸烟气雾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吸烟配件以及与烟弹和吸烟配件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李建军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提到:虽然电子烟消费税的法定纳税人是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单位或个人,但事实上税收会转嫁。电子烟采用从价税率法计税。从价税率以电子烟的生产(进口)、批发价格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乘以规定的消费税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
同时,李建军教授还对电子烟的消费税率进行了解释:电子烟的消费税率与香烟类似。现行卷烟产品消费税分为甲类和乙类,税率分别为56%和36%。此外,对卷烟批发环节征收从价税,税率为11%。可见,电子烟的消费税和B类卷烟的消费税是相当的,也更加合适。这也符合国际市场惯例。电子烟的税收标准低于传统卷烟。
最后,李教授认为,对电子烟产品征收消费税,体现了国家抑制有害产品消费的政策目的,包括禁止税收,实现电子烟和卷烟税负公平。这对于引导健康消费、维护烟草行业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对引导社会资源配置、防止限制性产业过度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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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词:付饶
第一评:吴晓宇
点评:张楠
最终审判:何家明
美术编辑:胡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