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香烟分类标准变迁:从甲乙类到五类详细解析

日期: 2024-12-01 03:06:23|浏览: 382|编号: 84161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发展历程播报

编辑

2007年之前,分为两类:

A类香烟

A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按每大箱(5万支)计算。

B类香烟

B类卷烟是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5万支)

以上是原来的标准,很早以前就不再使用了,只是有些厂家为了显示卷烟的味道而放的。

A类香烟

新标准于2007年1月1日制定,分为五类:

A类:100元(含)以上/200条(标准条,不含税分摊价)

B类:50(含)-100元(标准带材,不含税转让价)

C类:30(含)-50元(标杆,不含税转让价)

D类:16.5(含)-30元(标杆,不含税转让价)

E类:16.5以下(标准栏,不含税转让价)

新标准于2009年5月1日制定

每标箱(200支)配发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A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B类卷烟。

加税广播

编辑

我国调整A类卷烟烟草制品消费税至56%

自2009年5月1日起,A类卷烟从价消费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B类卷烟由30%调整为36%,雪茄由25%调整至 36%。

A类香烟

为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草制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

《通知》明确,A类卷烟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45%调整为56%,B类卷烟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45%调整为30% ,雪茄从价消费税税率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并加收1%的税款香烟批发链接。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品牌、规格的卷烟,必须乘以卷烟批发销量(不含增值税)。批发层面的消费税税率为5%。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101箱包皮具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