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菲 融资 司法鉴定确认合同签名真实性,高度盖然性认定刘进升签字有效

日期: 2025-02-09 04:03:00|浏览: 201|编号: 9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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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论文

在合同签署合同的签署之后,评估意见是“签名和样本手写很可能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识别意见“极有可能”在肯定意见中发表非确定性意见,而肯定程度是最低的。但是,如果将其他证据与评估意见相结合并结合在一起,可以确定合同中当事方的名称是他高度保守的,他也可以确定。

考虑到 和Kerun Real 签署的“信托融资协议”第2条第2条第1款负责协调Sanhe ,为本协议中规定的贷方提供保证金,并为贷款人提供保证总计约96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涉及的事实已进入刘金申的个人帐户。根据评估结论,可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 Liu ”的签名非常令人困惑。对重新保证公司的第一定期判决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可以确认,“担保合同”中“刘明申”的签名确实是不当确定它是由刘金申签署的,该法院将纠正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断

(2020)最高法庭民事决赛908

上诉人(以前是原告): Re- Group Co.,Ltd.

上诉人(原始被告): Sanhe Co.,Ltd。

上诉人(原始被告): Kerun Real Co.,Ltd.

原始被告: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始被告:Wang 。

最初的被告:青岛桑申房地产公司有限公司。

原始被告:Kerun Co.,Ltd。

上诉人 Re- Group Co.,Ltd。(以下称为重新保证公司)和受访者 Sanhe Co.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Kerun Real Co.,Ltd。)和原始被告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 )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018年)卢米丘第173号,并向该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于2020年7月16日提起案件后,该法院根据法律成立了一个合作小组,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进行审判。 Re-公司,Sanhe , ,Wang 和 Real 在法庭上参加了诉讼。在法律传票后,Kerun房地产公司和Kerun控股公司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出庭。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再保证公司上诉:1。根据法律撤销第五次民事判决(2018年)卢米丘第173号; 2。修改由Sanhe建筑公司根据法律确定的纯Dayu。公司的债务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3。重新判决应根据法律进行,然后保证Kerun房地产公司抵押的Kerun City房地产的二楼(位于建筑物××,××,××,××,××,×,× ×,广州××, City建筑××,××,××,××,××,××,××,×××,××,××,××,××,××××x×,××,××,××,××,××,×× ,××,××,××,××,××,××,×××,××,××,××,××,××,×x,××,××,××,×,× ×,××,××,××,××,××,××,××,××2楼,建筑面积为9396.19平方米)房地产享有优先补偿; 4。第一案例案件接受费和二上诉费应由Sanhe and Kerun Real 承担。

事实和原因:(1)第一建立判断确定事实不清楚。第一定义的判决确定,重新保证公司未能确认Sanhe建筑公司使用了“担保合同”上盖章的印章,并且在“担保合同”上签署了“ Liu ”的签名,由Liu 签署,事实还不清楚。 。 1。尽管印章在识别后与注册密封不一致,但评估意见并未确认密封是错误的印章。实际上,一个单位同时使用多个密封的可能性不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印章由其法律代表本人盖章。该公司将没有义务审查官方印章的真实性。 2。刘明申的签名已经被高度隐藏了。 Sanhe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可以在评估期间符合评估条件的样品笔迹。它认为,测试材料的笔迹不是刘金山(Liu )的书面证据。对测试材料笔迹和样品笔迹更可能由同一个人撰写的评估观点仍然是一种积极的看法,但肯定程度仅较低。对于重新保证公司而言,足以证明测试材料手写是Liu 本人。写。

(2)第一个建立判决错误地应用于法律。 1。关于Sanhe建筑公司。 Sanhe建筑公司尚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合同”上盖章的印章不归Sanhe 拥有,并且不能排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Sanhe建筑公司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不是将证明负担分配给 。再保证公司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保守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确定Liu 在“担保合同”中的签名是由他签署的。 2。关于Kerun房地产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的事实。 Kerun房地产公司和再保证公司签署的抵押合同是真实的,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尚未注册抵押,也没有确定抵押权,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是根据法律建立和有效的。因此,再保证公司有权为案件所涉及的房屋支付优先级。

审判后的其他意见是:(1)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形成了闭环的证据链,这可以证明刘明申的签名是由他签署的。 (2)Liu 签名的法律后果应由Sanhe 承担。 (iii)在这种情况下,刘金申以桑赫建筑公司的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合法和有效的。 Liu 的签名行为也应确定为Sanhe 对解决程序的实施。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Liu 不需要签署另一个决定作为执行董事同意担保的决定。总而言之,Sanhe建筑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合法和有效的。由于公司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因此Sanhe 应承担联合责任。

Sanhe建筑公司认为(i)根据评估意见,“担保合同”中的Sanhe建筑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法律代表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不是一定的结论。因此,“担保合同”不是Sanhe建筑公司意图的真实表达。 ,无需保证责任。 (2)初审法院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法律。该公司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担保合同”由Sanhe 签署,而该公司应证明与Sanhe 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它不提供证据,应该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没有情况下,Sanhe建筑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在评估过程中,Sanhe建筑公司已合作提供检查样本。 (iii)假设“ Liu ”的签名是正确的,因为Sanhe 尚未解决“担保合同”的签署,则担保公司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审查了解决方案的解决方案。 Sanhe建筑公司,不是善意的债权人。该合同无效,Sanhe建筑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审判后的其他意见是:再保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Sanhe建筑公司参与了融资过程。即使Liu 的签名是正确的,担保公司也没有审查Sanhe建筑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通过内部解决程序完成,然后再借贷。 Sanhe建筑公司没有过错,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和Wang 表示,公司不是借款人,但实际的借款人是Kerun房地产公司, 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还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认为由于未支付上诉费,上诉将自动撤回。如果Sanhe建筑公司的担保是错误的,那么 和Wang 均不得承担责任。 Sanhe建筑公司担保的担保是由Re- and Kerun房地产公司处理的。 Sanhe建筑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是向公司提供的,而是向实际的债务人Kerun房地产公司提供的。

房地产公司表示,此案的第二例实例与房地产公司无关,法院要求根据法律确定事实。

重新保证公司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省略)

在对该案件的审判期间,房地产公司提出了对Re- 提供的“担保合同”和“共同付款承诺”的真实性的反对意见,并申请了对官方印章的评估。审判后,房地产公司发表声明,以表彰官方印章的真实性。

(ii)法院分析并确定反对当事方的以下证据:

为了证明Sanhe 应承担联合和几项担保责任, 于2015年6月23日提交了由州立Trust 和Sanhe 签署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Sanhe ,Sanhe建筑公司 的正式印章的真实性,以及“ Liu ”的签名,提出了异议,并申请了司法委托。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的评估中心使司法评估意见是司法评估中心的2175 [2018年]。合同“与检查相同名称的密封和印章不是由相同的密封形成;更有可能“ Liu ”的签名和Liu 样品的笔迹进行检查是同一个人的手写。评估中心还回答说,具有很高可能性的意见是基于“ GT-2018手写评估技术规格”的当前要求。在肯定意见中,这种意见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意见,并且具有最低的肯定程度。 Sanhe建筑公司支付了56,000元的评估费用,并支付了11,447.96元的交通费用。 (轻微地)

第一案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是:1。春朱公司是否是本案的主要债务人,以及是否应承担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2.替换公司要求的利息,复利,罚款,损坏和律师机构费用,无论是否有保存保险费的相应依据,应得到支持; 3。在这种情况下应扣除公司支付的信托保证基金800,000元; 4。在这种情况下,Sanhe建筑公司是否已为债务提供了保证,并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5。是否建立了保证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命令; 6。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将国有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添加。 (轻微地)

(4)关于Sanhe建筑公司是否已为这种情况提供了债务的保证,以及该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的债务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重新保证公司要求Sanhe 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是要拥有“ Sanhe Sanhe Co.,Ltd.”的印章。以及由“刘金申”签署的“担保合同”。 Sanhe建筑公司提出了对此的反对意见,并在评估后申请了评估,即“ Sanhe Co. ltd.”的印章文本。在“担保合同”和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中,并非由同一印章形成,并且在“保证合同”上对“刘明申”的签名和检查更可能更有可能是刘的笔迹金申的样本由同一个人撰写。识别结论的可能性是肯定意见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的观点,肯定程度是最低的。这家重新保证公司均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确认Sanhe建筑公司使用了“担保合同”上的印章,也没有进一步确认“保证合同”上“ Liu ”的签名是Liu 的书。人们的签名非常明显。因此,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Sanhe 的法定代表Liu 以Sanhe 的名义提供了担保。该公司要求Sanhe建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依据不足,法院将不支持它。 (轻微地)

总之,建立了再保证公司的某些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它。法院根据第60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和第107条和《人民的保证法》第107条,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第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和31条,《财产权法》第176条和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64条和第144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的解释》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应被命令:

1。公司应在判决有效性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再保证公司的信托贷款的负责人。

2. 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之内将重新保证公司的信托贷款的利息偿还。33,以及逾期的复合利息和罚款权益(复合利息为:基于:基于:基于:从2017年2月8日起,从实际偿还之日起,每年的利率以21%计算为:罚款的计算方法是:从2017年2月8日到2017年2月8日,从8000万元开始,实际偿还日期,年利率为21%。

3. 公司应在判决有效性之日起十天内支付30,000元的律师费用和76,416元的保险费。

4. Kerun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应对在上述项目1、2和3中确定的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5。,Kerun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应对 的债务承担几项责任,并在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中确定的公司的债务。在王·舒恩格(Wang ),克伦房地产公司(Kerun Real )和梵语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 寻求赔偿。

6。对于在项目1、2和3中确定的上述索赔,重新保证公司有权折扣Kerun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向Kerun 提供承诺,或者先以价格支付抵押财产拍卖或出售的收益。

7。驳回了索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在判决期间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延迟绩效的债务权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53条的规定增加一倍。

案件接受费是85,410元人民币,85,410元人民币将由企业保证公司承担,85,410元将由 ,Wang ,Kerun房地产公司Wang ,房地产公司和Kerun 持有。物业保存费为5,000元,由 ,Wang ,Kerun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和Kerun 共同承担。评估费为56,000元,运输费等,11,447.96元,总计为67,447.96元,由重新保证公司承担。

在第二个案件中,该法院要求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的司法评估中心对此案涉及的“担保合同”进行签名“ Liu ”的补充评估。在对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司法评估中心进行补充评估后,发布了“指示”。标识结果是:新添加的“刘金山”实验样本仍然不足以改变原始的评估结论,并且仍然不可能确定的评估意见。重新保证公司提交了“重新申请”,以申请对本案涉及的“刘明申”签署的“担保合同”,以及在合同期间由Liu 签署的“身份”被签名。

在第二个实例中,当事方根据法律提交了有关上诉请求的证据。 (轻微地)

该法院认为,基于上诉人的上诉和被告的辩护,在此案的第二个情况下,争端有两个重点:其中一个是Sanhe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的责任和对案件涉及的债务的责任;另一个是再保证公司是否可以使用Kerun进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将获得优先赔偿。

(i)关于Sanhe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联合和对涉及的债务的质疑

1。关于在这种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中“刘明申”的签名是否由刘金申签署。此案中涉及的“担保合同”是以Sanhe 的名义签署的。 “ Sanhe Co.”的印章文本。合同中确认没有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相同的密封盖章;司法评估和补充评估后的“刘金山”的签名,标识结论是,签署的刘金申样本的笔迹更有可能是同一个人。识别结论的可能性是肯定意见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的观点,肯定程度是最低的。

在这种情况下,Yu 发行的IOU中显示的转移路径可以对应于转让券的银行电子回报表和相关自然人的ID卡的副本,并且与签署的“信托融资协议”有关公司和Kerun房地产公司。协议被相互确认。尽管Sanhe建筑公司一开始就没有进行盘问,也没有在第二案中认识到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它没有提出证据来驳斥它。上述证据表明,该案的总金额为96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 和Kerun Real 签署的“信托融资协议”第2条第2条第1款负责协调Sanhe ,为本协议中规定的贷方提供保证金,并为贷款人提供保证总计约96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涉及的事实已进入刘金申的个人帐户。根据评估结论,可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刘明申”的签名非常令人困惑。对重新保证公司的第一定期判决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可以确认,“担保合同”中“刘明申”的签名确实是不当确定它是由刘金申签署的,该法院将纠正它。基于现有的证据,表明对刘金申的签名问题做出判决是足够的,该法院将不批准将重新保证公司申请重新贴上刘明申的签名。 (轻微地)

综上所述,建立了重新保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根据第170条,第1款,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款,该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维持山东高等民众法院(2018年)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民事判决。

2。撤销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第七项第七项卢·敏修(Lu )第173号(2018年);

3。山东·春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项确定(2018年),lu 173将未付, Sanhe Sanhe Co Co Co Co 。,有限公司将承担一半的债务。 1。赔偿责任;

4。驳回山东养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首先案件的接受费是85,410元,山东康涅狄格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携带85,410元,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舒恩格, Kerun Co. Co.,Ltd。和Kerun Co., Sanhe Co.,Ltd。共同承担配额。物业保存费为5,000元人民币,由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Wang , Kerun Real Co., Real Co. Ltd.和 Sanhe Co.,Ltd.的评估费为56,000元,交通费,等等,11,447.96 Yuan,总计67,447.96 Yuan,由 Re-Re-Re- Group Co.,Ltd.

二案件接受费由 Sanhe Co.,Ltd。和 Group Co.,Ltd.支付。

该判断是最终的判断。

主持法官Liu

黄色法官

法官潘东芬

2021年6月29日

助理法官Sun Yafei

店员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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