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报道】在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从2021年6月12日开始,对于某些类型的成品油,将按照石脑油或燃料油的类别,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
对于归类于特定税则号列的进口商品,若其200摄氏度以下蒸馏所得的芳烃含量按体积计算不足95%,则此类产品将等同于石脑油,并按照每升1.52元的税率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于纳入特定税则编号的进口商品,将按照石脑油的税率,以每升1.52元的标准,在进口环节对其征收消费税。
对于归类于特定税则号列,且在温度不超过440摄氏度的情况下蒸馏所得,其体积含量超过5%的进口矿物油,应按照燃料油的类别,以每升1.2元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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