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复:为了降低农民的负担,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多个具体目标,并且迅速提升了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力度。2004年6月,依据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关于提升农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文件精神,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通告,明确自2004年开始,仅对烟叶维持原有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其余各类农业特产品不再收取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宣布停止施行《农业税条例》。由于农业特产农业税是根据该条例征收的,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这项税收也随之废止。据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通过第459号命令,正式废除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法规》。这样,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然而,终止征收烟草特产农业税,会引发若干新情况:首先是烟草主产区的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将承受显著冲击。依照当前财政机制,烟草特产农业税收入悉数归入县乡财政,且这部分收入在当地财政总收入中占比很高。如果不再收取烟叶专项税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烟草种植地区的财政状况更加艰难,尤其是县乡财政。这样做不利于烟草产区县乡经济的繁荣,会对当地基层政府的正常运作和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国烟草种植区域大多位于西部及偏远地带,农业根基不稳固,经济布局较为单一,财政来源有限,当地经济振兴和公共事业发展等基本依赖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并加以引导,若终止征收烟草特产农业税将导致地方财政减少,不利于各项事业的推进。此外,这也不利于烟草加工业的稳定持续运营。烟叶是制造香烟的核心材料,如果不再收取烟叶专项农业税,将削弱地方政府推动烟草种植的主动性,这对烟草制造行业的稳定持续进步也会造成阻碍。
按照先前状况,为了确保政策稳定,同时顾及地方权益,促进烟叶产区的长远发展,国家层面决定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用烟叶税来替代以往的烟叶特产农业税。
2、为什么要采取开征烟叶税的方式解决以上的问题呢?
答:研究期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探讨过三种处理办法,分别是,往消费税清单里添设“烟叶”细项,此法对地方财政及烟叶产业无显著冲击,却会调整现行消费税归中央财政的分配格局;或是小幅上调卷烟消费税的比率,再由中央财政用转移支付来补偿地方财政,此策税制变动不大,地方财政大体能获补偿,但须中央逐级拨付资金,周期较长,易切断地方政府同烟草种植的经济联系,影响烟叶产业,地方财政也难即时获得保障;亦或是开征烟叶税,在纳税人身份、征税步骤、税率标准及收入分配等核心要素上,基本遵循原先烟叶特产农业税的准则。在所提的三个方案里,征收烟草税的途径对当前税制架构、财政安排以及地方财政收支、烟草产业等层面造成的冲击最为轻微,实施起来也最为便捷,有助于改革过程顺利推进,所以最终选择了这个办法。
3、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建设的整体部署,以征收烟叶税来替代原先的烟叶特产农业税,从而完成烟叶税制的更新,健全烟草税制体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并促进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的良性发展。
制定《条例》的核心宗旨在于:首先,确保税收制度平稳转换,烟叶税的相关要素基本延续了原先烟叶特产农业税的条款;其次,需要全面考量各方权益,既要平衡烟草产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符合税法标准化的规范;再次,推动税收政策的统一化,并力求税负分配的公平性,以此规范烟叶的购买活动,维护收购市场的秩序,同时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整体协调性,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4、《条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处理烟草农业特产税取消后引发的相关事宜,有助于确保改革过程的顺利衔接,有助于维护我国烟草税收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国家对烟草产业的监督管理。烟草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国家一直推行专卖制度对其进行管理,相应地,对烟草也持续征收高额税费并实施严密的税收监管措施。1994年税制改革前,对产品与工商统一税进行征收,1994年后,改为对烟叶实施烟叶特产农业税,并配合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共同形成对烟叶及烟草制品的全面税收管理机制。此次取消烟叶农业特产税后,以烟叶税取而代之,不仅延续了既定政策,在税收体系上也维持了烟草税制的完整性。这既能帮助国家获得必需的财政支持,又能借助税收方法对烟叶的种植、收买以及烟草产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必要的整体管理。
5、《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总共十条,具体来说,第一条明确了烟叶税的纳税主体,就是在国内从事烟叶采购的机构;第二条规定了烟叶税的征收阶段,发生在烟叶被买入的时候;第三条确定了烟叶税的税率,采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计算;第四条说明了计算烟叶税的基础,就是烟叶的购买总额;第五条指出了负责征收烟叶税的部门,是当地的税务机构。
6、为什么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
答:烟叶税采用20%的比例作为计税依据,这一税率基本延续了原先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负水平,烟叶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税率,这是由于烟叶属于专卖性质的商品,其税率不应存在地域差异,否则容易引发各地间的竞争失衡,不利于烟叶种植的整体布局以及烟叶市场和烟叶收购价格的稳定统一。
7、征收烟叶税会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征收烟叶税并不会加重农户的经济压力。原先的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被收购时由烟草公司承担的,如今改为征收烟叶税后,涉及纳税主体、缴税阶段以及计算税款的基准等方面,均与旧有规定保持一致。再者,烟叶税的税率与旧有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依旧是百分之二十,税率并未调整。所以,实施烟叶税不会使农民承担更重的负担。
8、《条例》从何时起开始实施?
答:鉴于国内烟草主要产区的烟叶采买时段及应缴税款节点通常位于每年六七月往后,部分区域或会稍早些,为确保烟草税款的准时入库,防止出现征纳疏漏,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条款,《条例》明确:该条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