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电脑包 公司高管发现被辞退员工在社交软件上侮辱诽谤,将其诉至法院,判决结果如何?

日期: 2024-06-25 03:05:25|浏览: 380|编号: 5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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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高管

在被解雇员工的电脑里

在社交软件上找到的

该团体“侮辱和诽谤”他

所以我录了屏幕

并将员工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员工们争辩说

你的隐私已被侵犯

该证据不合法。

最近

北京互联网法院

该案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是什么?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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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伟(化名)是某公司高管,他与吴斌(化名)等3名员工是同事,后公司与吴斌解除劳动关系。张伟通过微信通知了吴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吴斌无法进入公司,只好通过远程操作退出办公电脑上登录的聊天软件。

吴斌的电脑被收回时并未关机,张伟便下线查看吴斌的历史聊天记录,发现吴斌曾与另外两名员工建立聊天群,并在群内对他进行“辱骂、诽谤”。于是张伟便利用电脑自带的录屏功能,收集了吴斌等人的聊天记录证据。

随后,张伟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称吴斌等三人故意诽谤、中伤其人格,导致公司员工对其产生负面认知,拉低其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

张炜请求法院判令吴斌等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3.5万元。

审判程序

法庭上,吴斌等三名被告人辩称,张伟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的聊天软件界面的截图,该截图是张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电脑上私自查看两人离线状态下的私人聊天记录而获得的,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吴斌等三名被告还称,张伟列出的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他们三人创建的私人“抱怨”群,并未公开辱骂他们,只是私下调侃他们。吴斌称,群里有五名成员,其中两人是被邀请进群的同事,他们并未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传播信息,并未产生原告所称的负面影响。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吴斌在原告张伟收集证据时通过手机退出登录,已明确表达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聊天记录的意思。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原告张伟明知聊天记录可能含有隐私信息,却未经允许翻看吴斌个人账户中的聊天记录,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法院认为,虽然获取涉案聊天记录是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条件,但张伟的取证过程表明,其并非明确为了取证或者迫于需要而实施上述行为,也并非偶然获取涉案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聊天记录获取涉案内容,属于先侵权后取证的情形。

试验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张伟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对于所主张的事实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据悉,该案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和律师有话要说

本案涉及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人的隐私权

怎样平衡双方利益?

法官指出,“应权衡两重利益”,原告张伟在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利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从权衡利益的角度看,张伟想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聊过程中可能侵犯其名誉权的责任。“这种做法超出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性。如果不排除证据,就等于认可并鼓励这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本案中,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值得关注。江苏大明达律师事务所冯飞律师表示,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冯飞表示,该条规定了三种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其中“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条件,体现了利益衡量的因素,包括衡量取证方法违法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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