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实施意见,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

日期: 2024-07-18 18:04:54|浏览: 682|编号: 5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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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司法拍卖行制度性交易成本,缓解购房者资金压力,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司法拍卖行业务的规范化、便捷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司法拍卖行业务的实施意见》,对公积金贷款购买司法拍卖行业务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适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业务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针对个人住房组织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由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司法拍卖行购房人,可在付清全款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合作

人民法院、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司法拍卖住房信息数据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提高服务效能,切实提高业务办理的便捷性、准确性和数字化水平。公积金中心要将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业务纳入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其申请、办理情况等信息。

管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所在城市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住房公积金抵债贷款业务除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执行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实施过程

住房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业务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

(1)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凭贷款申请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受理住房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业务;

(2)人民法院凭加盖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发放承诺书,作出拍卖、出售交易的裁定书;

(3)买受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四)担保实施机构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

(五)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发放承诺书无条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资金虚拟子账户发放贷款。

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配合,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具体业务流程,但不得要求买受人全额付款后方可办理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或设置其他可能增加买受人融资成本的规定。

服务提醒

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应当向司法拍卖机构潜在竞买人提供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业务咨询、贷款预审、贷款额测算等服务,同时提醒服务对象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最后期限。

应用信息

拍卖成功后,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等;

(3)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付款凭证;

(四)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其他信息:担保信息;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异地申请贷款的,还应当提供异地申请贷款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如果上述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则贷款申请人无需提供。

签合同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后,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指导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担保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贷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做好担保落实工作:

(一)担保实施机构依据贷款核准意见进行担保审查,并履行贷款担保手续。

(二)审查通过后,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向人民法院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担保实施机构在作出贷款承诺前,应当提前或者同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登记申请,确保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3)人民法院核实后,应当出具拍卖、变卖交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贷款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担保实施机构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同时确认抵押权设立。

其他东西

拍卖房屋抵押权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应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件虚拟分账户。贷款发放前,担保实施机构应确认抵押权已经设立、借款人房产登记比例与贷款申请时一致。经办银行应与人民法院进行对账,确保贷款发放准确无误。

公积金司法拍卖贷款业务办理后,人民法院取消相关司法拍卖的,应当以通知、函件等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并积极配合做好还贷清算工作。

新华社·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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