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了烟草制品的最低计税价格。卷烟生产环节纳税人各品牌、规格情况(见表1)。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烟草制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
(一)调整卷烟生产消费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消费税最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
(二)调整卷烟生产(含进口)消费税从价税率。
1、A类卷烟,即每标箱(200支,下同)售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
2、B类卷烟,即每标准箱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具体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过程(含进口)消费税从价税率。
将雪茄生产税率调整为36%。
2.对卷烟批发增收从价税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品牌、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卷烟批发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卷烟销售和其他商品销售。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向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按销售时征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无需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销货款收据之日。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后,批发企业在计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包含的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具体计算
1、A类卷烟:销量*56%+销量标准条*200支*0.003元/支(生产环节)
2、B类卷烟:销量*36%+标准销量*200支*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附加销售额*5%(销售额为不含税)
大众所知:销售卷烟需要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小税种不提),他们都属于流转税,也就是说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再加上企业所得税,各种附加税费,所以一包烟的税费成本是非常高的,因中国烟民太多,国家对烟草行业一直抽重税,对国家来说可是一笔不菲的收入。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主要有两个意义:增加财政收入和有益于国民的健康。
各位烟民朋友抽一包烟倒是为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极大贡献,但自身健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