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二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国际审判

日期: 2024-10-19 23:07:00|浏览: 500|编号: 7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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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是二战结束后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罪审判。

1943年10月30日,苏联、美国、英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战犯将被运送到犯罪现场,由受害国按照国内法律进行审判。 1945年8月8日,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四国各任命一名法官和一名后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无法确定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头号战犯将被统一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首次审判在柏林举行,1945年11月20日起,移师德国纽伦堡。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院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出了宣判:以下12人被判处绞刑:

赫尔曼·威廉·戈林,纳粹政权二号人物、航空局长、普鲁士总理、陆军上将、德国四年计划全权执行者、“帝国元帅”、希特勒的“全权继承人”。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德国外交部长。

威廉·凯特尔,德国陆军上将兼国防军最高司令部部长。

恩斯特·卡尔滕布伦纳 (Ernst ),德国安全局局长。

阿尔弗雷德·罗森伯格,“纳粹理论家”、纳粹出版物主编、德国东部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纳粹党国家法律事务领袖,被占领波兰总督。

威廉·弗里克,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波西米亚和摩拉维亚的“保护者”。

朱利叶斯·斯特雷奇 ( ),反犹太主义刊物《前进》() 的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国防部长兼作战部部长。

弗里茨·索克尔 (Fritz ),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主管。

萨伊斯·因夸特 (Saïs ),奥地利总督、荷兰德占区总督。

马丁·鲍曼,希特勒的秘书。

以下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鲁道夫·沃尔特·理查德·赫斯,国防委员会委员、纳粹党书记处书记、希特勒第二任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名义上的海军总监。

沃尔特·冯克( Funk),政府信息服务和宣传部部长、德国经济部长、战时经济全权代表委员会主席、德国国家银行行长。

以下两人被判处20年徒刑:

巴尔杜·冯·希拉赫 (Bardu von ),德国青年领袖、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火和弹药部长。

以下人员被判处 15 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拉特,国务部长、国防委员会成员、波希米亚-摩拉维亚的“保护官”。

以下人员被判处 10 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艇舰队司令兼海军总司令。

以下三人被无罪释放:

弗朗茨·帕彭,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和土耳其特使。

耶马尔·沙赫特 (Yemal ),国家银行行长、战时经济全权代表委员会成员。

汉斯·弗里切(Hans ),宣传部国内信息司司长。

以下组织已被宣布为犯罪组织:

德国政治领袖团体;

秘密警察和安全部门;

SS。

以下被告组织尚未被宣告为犯罪组织:

德国内阁;

纳粹冲锋队;

职员;

国防军最高指挥部。

宣判后,总统解释说,任何提出上诉的人都可以在四天内向控制委员会提交“请愿请求”。

随后,总统宣布了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特尼基琴科认为,德国内阁、总参谋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并未被宣布为犯罪组织。他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并宣告被告帕彭、沙赫特和弗里奇无罪。任何发布的内容都是不正确且毫无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30页的意见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理由。

1946年10月1日下午,位于纽伦堡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关闭。

六名被告,包括里宾特洛甫、汉斯·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巴尔杜·希拉赫、阿尔伯特·施佩尔和卡尔·邓尼茨,请求减刑。被告戈林提出上诉,要求将死刑由绞刑改为枪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法院原判。

审判期间,世界公众密切关注纽伦堡发生的事情。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判决取得了巨大成功。

然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少数纳粹头目重罪无罪或轻判的做法,遭到了民众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批评。柏林25万工人举行罢工抗议。数千名汉堡市民举行集会,要求国际军事法庭对沙赫特等人判处死刑。法共《人道报》认为,“释放巴彭等人,等于邀请希特勒的匪徒重新开始活动”。法国抵抗运动犹太联合会致函国际法院,抗议释放沙赫特和其他三人。奥地利政府请求纽伦堡国际法院将被判处20年监禁的无罪释放的帕彭、沙赫特和席拉赫引渡回国,以便这些入侵奥地利的战犯得到重审。

当三名被告得知自己被释放的消息时,没有人比他们更惊讶了。他们不敢离开监狱。沙赫特说:“我深深害怕德国人民……感觉他们没有地方住”,并要求临时“在监狱里呆的津贴”。帕本想去法国,但法国拒绝为他办理过境手续。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针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的国际审判。这是第一次将战犯送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罚。对战犯的这一指控是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和指导战争行为的国际惯例。这将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的第一例永远载入史册。

虽然纽伦堡审判清算了纳粹体系并达到了暂时的目标,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将战争定为非法,并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至今仍在继续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的里程碑。它留下了一套处理当代世界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1946年10月16日凌晨,纽伦堡监狱开始处决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行刑前两小时,戈林欺骗看守,吞下氰化钾自杀。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受到缺席审判,“被绳之以法后不得不被追捕并处决”。其余被判刑的战犯均被关押服刑。

美国军事法庭随后在纽伦堡市对177名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军事机构和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被告人进行了12次审判,分别是:①医生审判(对战俘和战俘进行医学实验)集中营囚犯)。 ②米尔奇审判(针对E.米尔奇元帅)。 ③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者的高级司法官员)。 ④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领导人H.冯·波尔)。 ⑤弗里克审判(针对总统弗里克及其公司大量使用外国强迫劳工)。 ⑥对 IG 的审判(因 IG 在被占领土的活动)。 ⑦ 杀害人质审判(针对东南欧反游击战争中杀害人质的将军)。 ⑧种族和移民局审判(反对党卫军种族计划)。 ⑨党卫军特种作战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夫和其他特种作战部队指挥官)。 ⑩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集团及其领导人)。 �11 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和几位政府部长的违反和平指控)。 12 国防军最高指挥部审判(针对最高指挥部高级军官)。随后的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死刑),35人被释放,其余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到了 1956 年,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以下四种罪行对人进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战争罪。 ②参与共同策划战争罪。上述两种犯罪合称为危害和平罪。 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或战争习惯的行为)。 ④反人类罪(指屠杀、灭绝、奴役平民等)。纽伦堡审判为未来危害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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