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王 大方县检察院依法审查信用卡诈骗案,揭露何某某等三人盗刷他人信用卡7600元

日期: 2024-11-29 07:08:35|浏览: 268|编号: 8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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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1日,何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拟在大方县“椒王”等店铺推荐信用卡业务。在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案中,他捏造“以卡办卡”的事实,骗取何某等5人的信用卡并使用,并从他人家中盗取现金7600元。信用卡五次。

【法律分析】大方县检察院经法律审查查明,何某、于某、刘某以非法持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办理为掩护,利用他人的利益' 不准备以欺诈方式使用它们。他利用自己的信用卡,先后五次盗取他人信用卡现金7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大方县检察院依法对何、于、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链接]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巨额财物的行为。其中,使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无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本罪与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本案中,信用卡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客体。如果行为人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将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处罚。简而言之,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信息实施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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