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的基本事实:二战期间,轴心国所犯下的战争暴行受到世界的一致谴责。为了惩罚战争罪行,美、英、法、苏于1945年8月在伦敦签署了《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规定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审判德国主要战犯。后来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加入该协议,23个国家全部成为原告。该协议还附有《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中规定该法庭审理的罪行为: 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宪章》明确指出,法庭的管辖权是审判和惩罚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所有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或团体的成员。宪章还规定了被告人的公务身份不能免除或减刑、执行上级命令不能免除或减刑的量刑原则。法院最终判处150余名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且成功的国际刑事审判。此次审判为建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和国际刑事责任一般量刑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这对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等国际犯罪的定义尤为重要。本案的法律和实践依据:(7)帕尔马斯岛法庭案(The )?案件基本事实:?帕尔马斯岛 ( ) 或“棉达加斯” ( ) 是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和荷属东印度群岛纳努沙之间的一个独立岛屿。
该岛最初由西班牙人于16世纪发现。自1677年起,岛上土著居民按照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建立宗主权,从此成为荷属东印度群岛的一部分。 1898年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同意在《巴黎条约》中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平条约一般将帕尔马斯岛纳入割让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与菲律宾群岛一起割让给美国。当时美国将和平条约通知了荷兰政府,但荷兰政府并没有反对。 1906年,美国发现帕尔马斯岛上飘扬着荷兰国旗,引发了美国与荷兰之间关于帕尔马斯岛主权的争端。由于谈判无效,美国和荷兰于1925年1月23日签署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任命瑞士法学家马克斯为常设仲裁法院院长。 Huber 是独任仲裁员。胡贝尔于1982年4月4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 在仲裁中,美国认为西班牙通过发现获得了对该岛的主权。主权一旦获得,根据国际法就不能丧失,无论主权是否实际行使。由于该岛属于《巴黎条约》第三条割让的菲律宾群岛,其主权已通过割让转移给美国。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者,获得了对该岛的主权。荷兰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西班牙发现了该岛,而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主权。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拥有该岛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早已丧失。
荷兰自17世纪起就对该岛行使主权。 《巴黎条约》签署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群岛的一部分。独任仲裁员胡贝尔在其1928年的裁决中详细分析了以下法律问题: 1.主权和领土主权的概念。仲裁员表示:“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意味着独立。独立对于地球的特定部分而言,意味着一个国家行使排他性权力。国际法的发展确立了一个国家行使排他性权力的原则。”领土主权是由自然边界或条约划定的空间,如果对某一地区的主权存在争议,通常是这样的。有必要审查所提议的权利是否一国通过割让、征服或占领而提出的权利优于敌对国家提出的权利,实践和理论都承认“领土的持续和顺利行使”。主权”是获得权利的最重要因素 2.“西班牙不能将其没有的权利让给美国。” 《巴黎条约》第三条规定,西班牙将本条所指地区的全部主权和权利移交给美国,美国则将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作为其权利的基础。但即使和约第三条有一般性规定,也不能认为和约将西班牙没有明确权利的岛屿纳入割让范围。
当《巴黎和约》签署并生效时,帕尔马斯岛到底属于西班牙领土还是荷兰领土是一个关键问题。 ?3.荷兰对巴黎条约“没有回应”。美国声称,《巴黎和约》签订后,于1899年2月3日将该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对第3条指定的菲律宾群岛范围没有任何回应。问题是,如果第三国没有对向其通报的条约作出回应,是否可以认为这影响了第三国的权利或没有对条约作出回应?是否可以认为这影响了第三国的权利或缔约国的权利?对于一种尚未签订的条约来说,这种“不回应”会对任何主权声明所支持的“初步权利”产生影响,但对真正的领土主权不会产生影响。主要问题仍然是:《巴黎和约》签署并生效时,帕尔马斯是西班牙领土还是荷兰领土。 ?4.跨时法的适用。法律间的适用必须区分“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权利的设立必须受权利设立时有效的法律管辖。这一原则还要求:权利的存在应当遵循法律发展所要求的条件。考虑到地球上大部分地方已经处于国际社会成员国的主权之下,无主地非常罕见。再考虑到18世纪中叶已经存在和发展的趋势,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一条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的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
认为某一地方既没有主权国家的有效统治,也没有主权国家的统治者,仅仅通过“获得权利”(即使该权利具有领土主权性质)而置于某个国家的绝对影响之下的观点,是不符合以下观点的:实在法的规则。不相容。因此,仅仅发现,而没有随后的实际行动,目前不足以产生主权。西班牙对帕尔马斯岛没有主权,因此不存在一个国家放弃其主权并由另一个国家取代的问题。 “发现”并不产生确定的主权,而只是产生“初步权利”。根据19世纪盛行的观点,初步发现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有效占领来实现。这个原则应该适用于这种情况。在此争端发生之前,西班牙既没有占领也没有对帕尔马斯岛行使主权。即使在1898年就拥有了初步权利,也无法与荷兰长期有效的统治相提并论。 ?5. “毗邻”没有法律依据。美国从“毗连”的角度出发,认为可以根据地理条件将领海以外的邻近岛屿视为自己的领土。现实的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则,历史上也没有先例。 ?6.荷兰在帕尔马斯岛行使主权。荷兰的主权基础是在帕尔马斯岛上长期稳定地行使国家权力。独任仲裁员研究了荷兰提交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得出结论认为,荷兰自1700年以来确实在帕尔马斯岛行使“持续、稳定”的国家权力。
所谓“连续性”,是指整个历史时期,中间不能没有间断。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荷兰在帕尔马斯岛的国家行动相对较少,但这并不影响其连续性。仲裁员表示:“对于一个只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偏远岛屿来说,不能要求定期行使国家权力。主权的表达不需要追溯到远古时代。看看1898年的情况就足够了。”因为当时的主权表述证明,帕尔马斯岛的争夺在事故发生时仍然是荷兰的领土。”根据上述分析,独任仲裁员胡贝尔做出以下结论: 1.西班牙16世纪发现帕尔马斯岛时获得的“初步权利”并未成立。随后实权的行使就完成了。即使西班牙迟至1898年保留了这一权利,也无法优于荷兰人长期以来对该岛的有效占领。 ?? ?2.西班牙没有获得帕尔马斯的主权,也不能将其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美国也无权通过《巴黎条约》的割让获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荷兰对《巴黎条约》没有反应并不构成对这一割让的默许。 ? 3、“毗邻”没有法律依据。美国不能以靠近菲律宾为由,考虑将帕尔马斯岛与菲律宾群岛一起割让给美国。 ? 4. “有效占领”( )应以“国家权力的持续、顺利行使”为特征。 1677年至19O6年(本次争端发生的时间),荷兰在该岛上行使国家权力。
虽然有中断,但并不影响其连续性。在荷兰对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主权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和其他国家都没有提出任何反对,其行使国家权力应该算顺利。因此,当美国与西班牙的《巴黎条约》签署并生效时,或者说发生这场争端时,帕尔马斯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基于上述结论,独任仲裁员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领土的一部分。解说:此案是领土主权确立的著名案例。胡贝尔在其仲裁裁决中对国际法的“第一占领”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特别是第一占领的两个条件——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罪的”。对“大地”(terra)和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进行了精辟的阐述。这些观点不仅极大丰富了国际法理论,也为人们解决领土主权争端提供了有力论据。光华寮案基本事实:光华寮是一栋位于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户的五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它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乐东公寓公司。二战末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委托,租用该宿舍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废除,宿舍无人管理。于是,中国留学生组织了一个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命名为“光华茶”。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变卖的公款购买了该宿舍楼的产权,作为中国留日学生的宿舍。
1961年,台湾驻日本大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登记产权。 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陈其迈以“中华民国”名义,对于秉焕等居住在光华寮的8名中国留学生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搬出京都。宿舍。在本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联合声明,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同时撤销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花茶案作出判决,确认光花寮是中国的国家财产;因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原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原告提起诉讼被解雇了。原告不服上述判决,于1977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站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受理上诉,撤销原判,发回案件。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1986年2月4日,法院作出新判决,将光华返还台湾当局。其主要原因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华民国政府”事实上一直排他性地统治和统治着台湾及其周边岛屿和地区人民。即使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它仍然有效地统治了如果财产是领土的一部分,则旧政府拥有的、位于新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将由新政府继承。
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会被新政府继承。被告不服判决,立即向大站高院提起上诉。 1987年2月26日,大站高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上诉人遂于1987年5月30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大元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提示:本案涉及国际法下的政府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日本旧政府的全部财产。 ?问: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能否代表中方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名债券持有人就湖广铁路债券案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其持有的中国清政府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和利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并将传票副本和起诉书副本由地方法院邮寄给我国外交部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此事作出决定原告在传票送达后 20 天内提出起诉书。认罪,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已根据国际法原则多次向美国政府表明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进行“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偿还原告4130万余元人民币。
“湖广铁路债”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 (一)国际法的继承 国际法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根据国际法处理旧国家或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这里只涉及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建立的新政府,是中国唯一的政府。这是在国际舞台上代表国家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使用“恶意”一词。 “债务不可继承”是国际法的一项长期确立的原则。 “湖广铁路债”确实是坏账。由于这笔贷款是1911年借的,清政府为了维持其反动统治,镇压1911年中国人民革命,勾结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金融危机,它只能向帝国主义借钱。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承认这笔债务,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也是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础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