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柴油行业消费税合规风险及解决方案:案例分析与合规建议

日期: 2024-12-13 13:07:57|浏览: 433|编号: 8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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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能源供应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和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开发石油替代能源早已提上日程。生物柴油作为一种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我国生物柴油产业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立法滞后,长期以来,消费税政策在生物柴油行业的适用情况一直不明确。实践中,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从而引发了税收问题。诉讼。作为生物柴油行业消费税合规系列文章之一,本文将厘清生物柴油行业消费税免税风险并提供合规建议。

案例介绍:省A公司

A公司从事省内甘油)、硫酸钠(无水)、橡胶、塑料、塑料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

(一)税务处理及复议:企业需缴纳1000万元以上税款

2014年9月3日,Y市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开展消费税专项检查。2015年8月7日,Y市国税稽查局认定A公司生产、销售“生物重油”14,767.426吨。 ”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按消费税应税产品申报纳税,并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按燃油消费税税率缴纳消费税11,991,149.91元。

A公司不服,向Y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Y市国税稽查局作为被申请人。 2015年11月10日,Y市国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Y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二)二审判决:A公司败诉

A公司向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Z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Z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4月12日,Y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X04行终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Z区人民法院、Y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0]118号)明确生物柴油免税 消费税需符合国家标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不符合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案中,A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生物重油”符合免税条件。 Y市国税局对A公司销售的涉案“生物重油”按照燃料油税率征收消费税,适用法律正确。

(三)再审判决:因复议主体违法,撤销原判决、复议决定,责令将复议申请移送X省税务局办理。

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12月29日,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2015)Z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Y市税务局将A公司的申请移送办理行政复议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到X省税务局办理。

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诉讼。”审判委员会所在地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税务……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本案中,原Y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A公司案件作出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因此,A公司应使用原Y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判委员会被认定为被告。申请人向原Y市国家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原X省国家税务局(现X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因Y市国税局不具备复议资格,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四)提出问题:生物柴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时隔5年多,本案终于获得了对A公司有利的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判决并没有确认《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复议决定,并要求×省税务局办理A公司的复议申请。也就是说,本案争议的焦点——A公司销售中涉及的“生物重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尚待确定。

本文将结合生物柴油消费税政策梳理,明确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范围,并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看法。

一、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的历史沿革

(一)案例审批: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税

我国于1994年正式开征消费税。石油产品中,应税消费品只有汽油和柴油两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说明》,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减压蒸馏或与二次加工的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和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柴油机的燃料。柴油的标准是倾点——50号至30号。“它主要由柴油成分组成,经调合、精制而成。可用作柴油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税征收范围。”

2005年1月、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征收生物柴油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函[2006]1183号)明确“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

现阶段,由于生物柴油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产业,《关于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说明》中“柴油”的定义并未明确涵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柴油”进行了个案审批。 “用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二)政策明确:柴油与柴油成分混合生产的生物柴油征税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将柴油的定义修改为“是指原油或其他原材料的生产。”倾点或凝固点为-50~3 0 可用作柴油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成分为主要成分,经调和、精制后可用作柴油机燃料的非标油。由柴油和柴油组分混合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此类。 《税目征收范围》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明确废止国水函[2005]39号和国水函[2006]1183号二批文。

现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认识到生物柴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生产。一是原两个批文中所描述的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的生产,二是使用柴油及柴油组分的生产。对于第二种方式生产的生物柴油,财税[2008]167号明确了应缴纳消费税。至于以第一种方式生产的生物柴油,由于已被撤销两次批准,其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仍是一个问题。但根据“未经许可禁止”的公法基本原则,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以第一方式生产的生物柴油属于应税消费品,国家无权征收消费税。它。

(三)附则: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税

为解决上述遗留问题,201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国发〔2010〕118号)明确“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本条追溯至2009年1月1日。其中,“纯生物柴油”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生产原料中废动植物油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物柴油,或者柴油与柴油成分混合生产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

2011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废旧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明确了“废弃动植物油”的范围。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2016)》(财税[2016]35号)。 ),财税[2010]118号明确“柴油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指“柴油混合用生物柴油(BD100)”。 《柴油机燃料调配用生物柴油(BD100)》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物柴油(BD100)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并于2014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订。 2017年与《生物柴油混合燃料(B5)》(GB/T 25199-2015)合并,组建《B5柴油》(GB 25199-2017)。原生物柴油国家标准(BD100)为《B5柴油》(GB 25199-2017)附录C《BD100生物柴油》。

现阶段可以发现,生物柴油消费税征管逻辑实现了从“不征税”到“部分征税”再到“原则征税、部分免税”的转变。也就是说,生物柴油原则上属于应税消费品。只有符合两个条件的“废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才能免征消费税。

(四)总结

由于财税[2010]118号文自2009年1月1日起追溯执行,生物柴油消费税政策实际上以2009年1月1日为基准分为两个阶段,如表1所示。

表1 生物柴油消费税免税范围变化

生物柴油消费税征收逻辑的变化对企业产生了以下主要影响:

1.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生物柴油应申报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之前,生物柴油的生产不征收消费税,企业无需进行消费税申报。 2009年1月1日后,原则上对生物柴油的生产征收消费税。符合财税[2010]118号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消费税。因此,无论企业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属于免税范围,企业都需要先进行申报。消费税,企业认为可以免征的,应当在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税务机关批准。

以A公司为例,正是因为A公司未办理消费税申报,才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被选为检查对象。

2、2009年1月1日后,您需要承担免税索赔的举证责任。

2009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征税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的石油产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009年1月1日后,条例以二分法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才能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则需征税。因此,企业若声称免征消费税,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财税规定。条件按[2010]118号规定。

在A公司案件中,正是因为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生物重油”符合免税条件,才在两次审判中都遭受了不利后果。

2、各种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如何与消费税免税范围衔接

(一)生物柴油按制备工艺不同分类

生物柴油的制备工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物理法,即将天然油与石油柴油直接混合或制成微乳液,降低天然油的粘度,增加其挥发性,使其成为机械的替代燃料。 。第二种是化学法,利用动物脂肪或植物油(主要成分为脂肪酸甘油酯)与甲醇或乙醇等低碳醇在碱性催化剂作用下进行酯交换反应,生成相应的脂肪酸甲酯酯或脂肪酸乙酯。然后将酯(生物柴油的主要成分)洗涤并干燥以制备生物柴油。目前,生物柴油工业通常采用化学方法制备生物柴油。考虑到原料成本,常采用甲醇作为酯交换反应的原料。其化学方程式如图1所示。

图1 以甲醇为原料的酯交换反应化学方程式

化学方法制备的生物柴油可单独使用或与石化柴油混合使用。单独使用的生物柴油可用BD100代表,适用《B5柴油》(GB 25199-2017)中附录C“BD100生物柴油”的技术标准。混合物中使用的生物柴油根据生物柴油在混合油中的体积比例用B1-B99表示。例如,我国将5%生物柴油与95%石油柴油组成的生物柴油混合燃料表示为B5,适用《B5柴油》(GB 25199-2017)正文中的技术标准。

表2 生物柴油按制备工艺分类

(二)不同制备工艺下生物柴油的消费税免税范围

结合表2可知,物理方法制备的生物柴油和化学方法制备的生物柴油与石化柴油混合,均属于“柴油与柴油组分混合生产的生物柴油”,须缴纳消费税。对于化学方法制备并单独使用的生物柴油,还需考察两个条件:一是生产原料中废弃动植物油的比例是否不低于70%;二是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免征消费税,否则需缴纳消费税。

通过对生物柴油行业的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国内企业基本上采用化学方法制备生物柴油。此外,在几家大型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审计报告中,“应交税费”科目中并没有“消费税”。这些情况反映出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可能存在隐藏的消费税风险:

一方面,对于化学方法制备的生物柴油,企业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消费税免税范围。如果判断错误,可能会导致纳税风险。例如,企业将纯生物柴油与石化柴油混合成混合燃料(如B5柴油),则不能适用免税政策。如果企业对此存在误解,可能会被要求补缴消费税。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2009年1月1日之后,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消费税申报。对于根本没有消费税的企业,如果没有进行消费税申报,也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并带来审计风险。 A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问题及消费税法立法前景

(一)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现有生物柴油消费税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和讨论:

1、严格的免税条件

根据财税[2010]118号文,目前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原料条件,二是技术标准条件。这两个条件过于苛刻,可能会过度增加纳税人的义务。

原料条件要求生产原料中废动植物油的比例不应低于70%。首先,这个条件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的制备过程。目前,通过酯交换反应生产生物柴油需要使用大量的甲醇原料,限制了废弃动植物油的比例,可能不适合现有的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同时,国家尚未出台配套法规明确如何证明生产中消耗的原材料比例,导致免税政策难以落地。其次,财税[2011]46号也对“废弃动植物油”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这一点需要考虑。立法总是滞后的。现实中,可能存在新型废动植物油不能纳入财税[2011]46号文范围的情况。如果严格执行财税[2011]46号文,使用新废动植物油的企业各类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将无法享受免税政策,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最后,立法没有明确“使用”是指质量还是数量。存在模糊性,容易引发税务纠纷,不利于税务合规。

技术标准条件要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首先,引用的文献名称是错误的。虽然财税[2016]35号修改明确“柴油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指的是“柴油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但目前看来还是有问题。 2017年,纯生物柴油国家技术标准已与B5柴油合并,“柴油机燃油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不再存在。但税收立法未及时跟进,引用文件名称有所调整。实践中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困惑,影响其准确适用相关政策。其次,纯生物柴油国家技术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GB/T),而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税收政策引用非法定来源的技术标准、推荐性标准作为免税的强制性条件。 ,需要考虑其合理性。

2.征税范围过宽

根据财税[2010]118号规定,只有“以废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可以免征消费税。这一规定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早在2006年8月,在全国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陈德铭同志就强调“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必须...不与农民争土地,不与老百姓争粮食。”因为当时以能源作物、能源植物为原料制备生物柴油的工艺尚未成熟,国家也不提倡使用生产食用作物生物柴油方面,行业更多关注于废弃动植物油领域。

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3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610号)明确提出,要“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油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植物(农作物)为原料的麻疯树油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也就是说,国家鼓励能源作物和能源工厂提炼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从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中提取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已成为一项可以推广的技术。这类生物柴油的主要成分也是脂肪酸甲酯,是一种环保能源。财税[2010]118号文将免税范围限定为“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缺乏合理性,与国务院发布的方针政策相悖。

3、非征税范围缺失不合理

现行生物柴油消费税免税政策仅区分了征税范围和免税范围,并未明确不征税范围。这种做法有悖于消费税立法的目的。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指出,“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在基本保持原有税负的原则上,还应考虑对部分消费品进行特殊调整,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增值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

可见,消费税在创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两大功能。一是财政收入功能,即扩大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经济调节功能,即出于特殊调节目的,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税收。征收消费税将导致价格上涨和需求下降,从而控制生产。其中,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主要出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经济调节目的。

将高污染的石化柴油,以及与非标油调合而成的可用作柴油机燃料的石化柴油纳入征税范围并无不妥。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环保、清洁、可再生能源。其生产和推广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导向。对其征收消费税违反了消费税立法的目的。这类生物柴油本身不征税,应明确为免税。

(二)《消费税法》生物柴油征税和免税范围的立法展望

现行生物柴油消费税免征政策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地位太低。 2019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消费税立法进入最后阶段。但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仍然没有涉及生物柴油免税范围的问题,这反映出现行消费税立法对生物柴油的覆盖还不够。

税收应遵循中性原则,即税收应尽量避免对市场经济产生不利影响,避免税收扭曲资源配置。然而,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与税收中性原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为避免消费税过分强调经济调节而忽视税收中性的要求,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限制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平衡纳税人财产权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国家的征税权。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目、税率和其他税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规定。实践中,《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也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管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

虽然《立法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事先制定基本税制行政法规,但《立法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授权机关不得将委托的权限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包括税收要素在内的基本税收制度,应事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无权规定哪些项目应缴纳消费税。否则,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根据依法征税的原则,未来消费税法应完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明确各税种的具体范围,特别关注生物柴油与成品油的关系,完善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避税因素等基本税制解释权被下放。

1.调整生物柴油消费税征收逻辑,引入非征税范围

由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本身不征税,应完全排除在应税消费品之外,而不是给予免税。因此,消费税法应明确对该类柴油不征收消费税,相关企业也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执法中,税务机关主张对企业征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根据污染对生物柴油进行分类,并阐明生物柴油税的范围

如上所述,在对精制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时,应掌握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对于生物柴油,应根据污染特征对其进行分类,以澄清每种类型的生物柴油是否属于消费税的范围。

对于用动物和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无论原材料是废油,成品都是干净,环保,可再生能源的。应该很明显,它不属于消费税的范围,不应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混合柴油和柴油成分产生的生物柴油确实具有一定的污染,但是研究表明,与石油柴油相比,污染的量大大减少了。这种类型的生物柴油和石油柴油造成的环境损害显然是不同的,直接将其直接包括在精制油中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在税收范围中包括这种类型的生物柴油,应由国民大会通过的立法决定。一方面,如果您选择被包括在消费税收量的范围中,则应将税率与石油柴油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应改进消费税减免系统,应以立法的形式澄清,可以扣除原材料,以生产与柴油混合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已经支付。

4.生物柴油生产公司如何防止消费税收税和豁免风险和合规建议

在本文开头返回该案件,因为当前的立法对生物柴油采用了“主要税收和部分免税”的税收逻辑,因此,公司必须承担其声称“生物脱水石油”符合税务豁免的声明的责任状况。但是,公司A在税收审计阶段和试验阶段都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这在实质性试验中处于不利地位。尽管公司A基于非法程序的理由恢复了一定的理由,但原始决定仍然很难撤销,除非它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巨大的灵感。实际上,生物柴油行业应更加关注税收合规性问题,并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防止消费税收税和豁免风险。

(1)消费税评估

在公司建立阶段,公司应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正确确定应缴纳的税款类型,以促进随后的税收声明。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生物柴油不被视为应纳税的消费品,并且相关公司不需要进行消费税评估。 2009年1月1日之后,由于收集逻辑的变化,新成立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注意评估消费税类型。对于继续在两个阶段继续运营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他们还需要关注及时的补充消费税评估对主管税务机关。否则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并导致税收审计。

(2)您对生产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可以免于消费税的判断

通过化学方法制备的纯生物柴油是否可以申请免税政策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单独使用,不能与石油柴油或其组件混合;其次,它必须遵守财务和税收[2010]第118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是否可以单独使用它主要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如果公司工业链的下游是化学工业(例如增塑剂生产行业)和其他使用纯生物柴油作为原材料的行业,则该公司生产的纯生物柴油通常直接销售。 ,属于独立使用的范围。如果企业的下游是运输行业和其他使用混合石油作为燃料的行业,则在企业生产纯生物柴油后,它通常需要混合石油柴油,然后将其出售,该柴油在混合用途的范围内出售。

它是否符合金融和税收规定的免税条件[2010] 118实际上取决于公司的准备过程,以及它是否可以符合原材料比例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该程序要求企业及时保留相关信息,以证明其免税索赔。

实际上,企业应自己判断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可以免除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后续治疗。

(3)及时宣布消费税并申请免税

根据第32条,《税收征收和行政法》第2款,“享受减税和豁免的纳税人应根据法规在减税和豁免期间根据法规处理税收声明。”免税的免税不同。免税物品本身应征税,并根据国家政策的特殊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实际上,对于特定对象是否符合国家免税政策,可能会出现税收和企业纠纷。因此,免税和豁免需要征税当局的批准。就生物柴油行业而言,公司仍然需要按照法规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信息以证明其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财务和税收规定的税收免税条件[2010]第118号,因此申请免征消费税。

根据州政府的税收“对消费税声明事项的调整”(2015年32号税收公告)的“调整宣布”,州政府对税收的“发行公告”(州政府税务公告”(第73号国家税务公告,第73号) 2015年)和其他相关法规,当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宣布豁免消费税时,它应输入“减少(豁免)自然法规”在“消费纳税申报表”中的“填写”中,在“减少(豁免)数量”列中填写当前期间纯生物柴油的销售量,填写“适用的”税率(数量配额)“列,并填写”计算并填写“当前期间减税(豁免)金额”中的正确税收豁免金额。

如果企业同时生产并出售应税生物柴油和免税生物柴油,则应注意分别计算销售量。如果没有单独的会计,则可能需要统一缴纳消费税。

(4)主动提供免税宣言材料并保留作为证据

由于法律和法规没有阐明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应用材料,因此实际上,地方税务机关的法规并不是很详细。例如,一些税务机构通常只要求企业提供“来自相关部门的资格证书,证书或测试报告的副本”。

在处理消费纳税申报表之前,企业应与税务机构积极沟通,以澄清需要提供的宣言材料。我们认为,关于金融和税收中规定的第一个条件[2010]第118号,一种更合适的方法是提供以下文件:

1。原材料购买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运输文件,称重订单,仓储订单等,证明公司用来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材料是废物和植物油。

2。准备过程的说明

它证明,在企业用来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材料中,废物动物和植物油占70%以上。

关于 [2010]第118号规定的第二条条件,一种更合适的方法是指2013年第50号国家税务公告第5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已通过认证的优质技术由国家认证和认证监督和行政委员会或省级。由监督部门根据法律认可的测试机构发布的生物柴油已达到“ B5柴油”(GB 25199-2017),公司还应提供测试机构的测试资格和生物柴油测试能力,包括包括副本,包括资格证书和测试能力时间表。

(5)咨询或雇用税务律师来应对风险

生物柴油消费税风险有些隐藏。在日常生产和运营活动中,即使公司不特别注意它们,也可能无法实现。但是,一旦风险发生,它的范围可能从大型税款决定到高处的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作为非传统行业,大多数局外人对生物柴油的了解一无所知,税法问题本身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特殊行业和专业问题的结合使生物柴油消费税复杂和棘手的风险控制。没有税务律师的参与,问题将很难有效地解决。

消费税风险的爆发是互锁的。从税收检查,审计,罚款通知和听证会,罚款决定,重新审议,行政程序,刑事调查,审查和对刑事诉讼起诉,公司有机会在任何链接中卷土重来。下一步将大风险推向下一步。采取措施越早,在前端降低风险的机会越大。建议当企业面临风险时,他们应该毫不犹豫,延迟和浪费最佳防御机会。他们应该尽早聘请税务律师,与相关部门有效沟通,或在诉讼阶段提出适当的辩护意见,并以目标方式对风险做出回应,以为企业提供发展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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