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说明,香水、香水精是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成分混合制成的液体类香料品,属于化妆品范畴。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中的内容,取消对一般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改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涵盖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以及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价格达到每毫升或每克10元,或每片或每张15元,并且是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完成销售或缴纳税款的,属于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的范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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