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行业具有流程多、更新快、销售周期短的特点。一件衣服从设计师绘图设计、打版、成衣到批量发布,需要设计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销售时间通常只有很短的时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快速的更新迭代,让服装行业成为山寨、抄袭的重灾区。据《2023时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统计,2021年服装领域著作权保护诉讼判决书2272件,不正当竞争维权诉讼判决书356件。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结果公开,通过版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来保护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模式也日益清晰。本文拟通过案例梳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服装设计的现状。
一、简介
“抄袭”服装设计的行为早已存在。一位作家记录了 20 世纪 50 年代复制巴黎设计的做法:“制造商从纽约飞来,将 [高级定制] 服装放在桌面上,并测量每一个接缝。他们回到纽约复制服装,然后(总部位于芝加哥的百货公司) 购买了复制品”[1]。如今,快销时尚品牌 Zara、Zara 等经常因涉嫌涉嫌侵权而卷入诉讼。以Zara为例,Zara布局了三条线的时尚资讯。这第一线是专门聘请的时尚买手和情报专家,捕捉时尚KOL的服装元素;第三线是Zara自己的店铺数据,根据订单和销售趋势、客户反馈和流行趋势,捕捉最新的时尚元素。线,一周前登上时尚杂志封面的流行 T 台款式可以在一周后出现在 ZARA 商店[2]。
在我国,热门电视剧、电影播出后,我们可以很快在电商平台上找到某位主演的同款。春晚或者一些大型活动结束后,当晚几乎就能找到同款衣服,速度惊人,而且价格可能还不到原价的1/10。从我国现有案例来看,大部分侵权活动集中在抄袭服装装饰图案、抄袭服装裁剪设计、抄袭服装款式款式等,本文将分析现有的服装设计保护措施以现行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
2.服装设计的过程和结果
一般来说,服装设计过程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和样品制作四个阶段[3]。
首先,服装造型设计主要是指设计师对服装整体风格的初步构想,通过设计图来呈现,可以是彩色的,也可以是黑白的,通过线条,有时也可以是三维设计图。设计师绘制的指导服装生产的服装设计图案,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括服装缝线方向、轮廓比例、大小、角度等。在这个阶段,设计师的主要成就是设计稿和效果图,本文统称为服装设计图。
二、服装结构设计主要是指确定服装款式的基本形式,选择制作材料,确定结构和款式、规格尺寸等的设计。制版师根据服装设计图,将服装结构拆解为平面透视图完成的图形是服装样品图。服装样图是由领子、袖子、包包等单独的纸块组成平面服装,是设计方案的进一步表达。和解释,将服装的结构描述演变为更接近成衣的扁平块。时装设计师会选择制作服装的面料、面料上的图案,并根据设计图纸制作一系列用于缝制的样品。这一阶段的主要成果是服装上的图案和服装样图。
第三,服装工艺设计阶段主要是根据样衣进行缝制。这一步是服装设计由二维向三维转变的重要一步。
第四,服装样品制作主要根据设计效果图、结构设计图和工艺设计来实现最终的服装设计效果。最终的形式是样衣/成衣(以下统称成衣),然后根据市场需求和服装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批量生产服装。
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师的设计成果包括设计图(服装效果图和服装设计图)、面料上的图案、样品图和成衣。随着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成果是否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得到充分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三、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服装上的图案通常可以被视为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品,大多数行业都会为图案注册版权。需要提醒的是,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而自然享有著作权。在深圳市云派服饰有限公司与刘晔、周晓伟、深圳市南山区智商智美服饰店、田贤柴、刘智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云派公司仅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足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还应根据其权利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例如创作过程等。
服装设计图、服装样图可以认定为图形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实践中,虽然存在认定服装样品仅作为服装生产的必要工具,不具备艺术美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5],但越来越多的案例被认为样本图片将时装设计师聚集在一起。专业制版人员的原创智力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早在华斯实业集团诉宁华斯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梦燕服饰有限公司上诉案中[6],二审法院就明确规定,产品设计的独创性不属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范围。不在于它是否具有审美意义。涉案两件服装的设计工艺图作为构成要素,可以作为产品设计图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随后,在北京金羽杰服饰有限公司、波司登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7],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金宇杰公司主张两件服装设计图及样图。它们都是为了服装制作而绘制的,其主要功能并不是通过图形本身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所以它们都是图形作品。上海友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恩服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还认定贵公司所主张的两张服装设计图均为以服装生产为目的而绘制的。它们的主要功能并不是通过图形本身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因此它们都是图形作品。
对于平面作品和美术作品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平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用于生产建设具有实用功能的项目或产品,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而美术作品则属于艺术领域主要用于给人们提供艺术享受。享受美丽。区分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平对平”的复制,只有美术作品才能声称“平对三” “维”的复制构成侵权。在现有的服装设计侵权案件中,抄袭者不接触服装设计图、服装样图,直接模仿、抄袭服装的现象屡见不鲜,跳过了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过程。具有原创性但不美观的设计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受到保护。根据服装设计图加工生产服装成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成衣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规定,保护作品的类型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作品”。 “对于成员国来说,“在实用艺术作品或工业产品的基础上没有受到专门保护的作品,可以作为艺术品受到保护。”虽然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法规没有明确将“实用艺术”列为“实用艺术作品”。实践中,服装往往被作为艺术品进行保护。服装著作权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对成衣进行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成衣可以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品。服装作为艺术品受到保护,其形状、结构、色彩组合的整体表现需要体现作者个人的安排和选择,即必须具有原创性,其次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当然,这审美意义和艺术价值并无高低之分。此外,成衣的艺术美感需要在物理上或概念上与其实用性分离。相反,如果缺乏独创性,或者其实用性与艺术美无法分开,则不能作为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我们日常穿着的服装,陈金川法官总结道:“普通服装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穿着和审美风格需要而设计和生产的。如果将普通服装成品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不仅不利于服装设计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17]。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持同样的观点。
然而,对服装的艺术性和原创性的判断通常是主观的。在上海绿坤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容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和容美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件中,法院对服装艺术性的判决,原创性明确了三个客观参考标准:作品的载体、作者的意图和作品的受众,以此来判断服装是否符合艺术品的要求。对于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的分离,王谦教授认为,如果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部分的设计变化影响了实用功能的实现,那么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在概念上就不能分离。然而,如果改变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部分的设计而不影响实用功能的实现,那么艺术成分和实用功能就可以在概念上分离[18]。该标准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非原创或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服装款式,著作权法无法保护。此外,服装款式和号码通常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服装款式、服装号数才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充分保护,可以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 )保护项目。
在Apple与之间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中,法院还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对服装款式保护的区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享有权利是前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倾向于“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只要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即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是基于权利的保护,而是基于行为的合法性,与受保护的权益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无关。笔者列举了一些反法律保护的案例如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服装款式或者号码保护的难点在于证明权利人的服装款式或者号码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商标,同时又需证明权利人的服装款式或号码与权利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联系。然而,快速更新迭代是服装行业的特点。一件成衣可能只有几个月的上市时间,在这短短的几个月里很难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现有案件中,这通常很难证明,因此很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对服装款式或号码进行保护。
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掩盖”条款则要求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抄袭服装款式、款式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服装的款式、数量构成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而该权利会因他人模仿、抄袭而受到实际损害。模仿、抄袭服装款式、数量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诚信原则和普遍接受的商业道德。
5. 结论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版权比外观专利更适合更新迭代快的服装设计,因为快速获得版权登记证书更能满足服装设计权利人快速维权的要求。不过,前文也分析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服装需要满足艺术美感在物理上或概念上与其实用性分离的“门槛”。在此前提下,日常服装很难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应要求有一定影响,但销售期限较短的成衣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各大时尚品牌也推出了NFT虚拟服装、NFT虚拟鞋子,甚至虚拟走秀。 “创作”变成了一件更容易的事情,只需要简单的几笔,就可以通过软件“设计”出一件衣服。现有技术可以让设计师摆脱面料、应用场景、成本等限制,给设计师更大的创作空间,降低设计门槛。 AIGC 和 NFT 领域的版权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争议。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我们期待服装设计与AIGC、NFT碰撞出更多火花。随着更多案例的出现,可以推动服装的法律保护。设计的保护性进一步提高。
参考:
[1] 杜松子酒,前注 16,175。
[2]排动研究院:服装巨头的黄昏:快时尚,慢慢凋零
[3]于强:《服装设计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2022)粤03闽中16481号
[5](2010)鲁民三(知)初字118号
[6](2006)市发民五处字第1号,(2007)济民三中字16号
[7](2018)京0102民33515号
[8](2021)沪73民中880号
[9](2013)全民初字1400号、(2014)民民中字680号
[10](2005)普民三(知)初字53号
[11](2016)沪0101闽初27689号,(2017)沪73闽中280号
[12](1999)二重制初字145号,(2001)高知制初字18号
[13](2021)渝0192民994号
[14](2013)绥南法制民初字423号
[15](2019)粤0105民8655号
[16](2021)粤0112闽初2958号、(2021)粤73闽中4861号
[17]陈金川《著作权法审判——原则解读与实务指导》
[18]王谦《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
[19](2021)浙闽中1167号、(2022)浙民财256号
[20](2021)计06知民初25号、(2021)计知民初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