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99讲讲税收、风险和政策。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本文总结了历年来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如果内容不完整,请在文末补充。
1、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定、从量定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额、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简称复合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税额。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从价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具体计税方法
具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酒类采用从价定额、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四)质量原因退货的退税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退回的,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退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售退货、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有一种特殊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一)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一、纳税人生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2.所谓“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并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自用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
3.为避免双重征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在最终生产时征税。最终形成企业的应税消费品。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用于工厂继续生产卷烟的,不缴纳消费税,仅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
1.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移作他用,在转移使用时缴纳税款。
2.所谓“移作他用”,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提供劳务、赠与、赞助、筹款和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
三、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和消费税调控目标的实现,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再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自设办公场所、特定经营目的等的,需缴纳消费税。该规定符合消费税征收原则和条件,不涉及双重征税问题。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和增值税规定的异同
(一)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使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
(二)使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三)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外商投资等连续生产应税、非应税消费品以外的用途的,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销售,并且必须缴纳这两种税。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缴纳消费税。这种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1、同类消费品有销售价格
(一)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数量×适用税率
(二)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同类消费品当月各时段的销售价格不同的,按照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三)但是,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第二,没有销售价格。
(四)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成的,按照上月或者最近一个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一)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时,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税价计算计税。
(2)因实行从价计税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税价格由不同的计算公式组成。
(三)采用从价法计税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成分税价格x适用税率
应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4)若采用复合计税方式计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成分税价格x适用税率
应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五)上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六)产品生产成本,是指按产品分摊的、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不包括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
(七)“利润”是指按照全国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8)成本利润率已知后,成本与利润之和可按下式计算:
成本+利润=成本x(1+成本利润率)
(九)全国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十)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利润率如下: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摩托车 6%
高尔夫球及装备 10%
高端手表 20% 折扣
游艇 10%
木质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5%
乘用车 8%
中型和轻型商用客车 5%
油漆 7%
A类卷烟10%
B类香烟 5%
雪茄烟气 5%
5% 烟丝
粮酒10%
马铃薯酒 5%
其他酒5%
高档化妆品5%
鞭炮、烟花5%
电量 4%
(十一)政策依据。上述应税消费品利润率的规定,参见《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财政部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12)注意事项。上述计税价格规定,仅适用于自产自用的从价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于自产自用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因此,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都是客观可确定的,不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参考销量,因此不涉及计税价格的构成问题。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许多应税消费品并不是纳税人自己直接生产的,而是由他人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受托方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方式。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也需要纳入消费税计算范围,但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一定特殊性。
(一)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认定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主料,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并垫付部分辅助材料的应税消费品。
2、以下三种情况属于虚假委托加工情形:
(一)用受托人提供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受托方先向委托方销售原材料,再接受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
(三)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采购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委托加工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并垫付部分辅助材料。
4、两个条件的重要作用
(一)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但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的,不能称为委托加工,但受托方正在生产应税消费品。否则,受托人将逃避缴纳自制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责任。
(二)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税,只能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三)明确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条件,是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种有机协调、避免税收征管“真空”的重要举措。
(二)税收征缴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征消费税,受托方仅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2、受托人的法律义务。委托加工消费税来源分散,税务机关难以及时追踪。因此,《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受托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受托人在向受托人交付货物时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受托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税务机关向委托人追缴税款,并对受托人处以未征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人收回货物后,在委托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受托人是个人,其财务制度可能不够健全,不一定了解消费税和代收代缴的相关规定,执行难度较大,效果较差。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货物时已代征消费税,即委托方实际履行了消费税纳税义务。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直接收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注意事项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最新解释。即委托方追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委托方含税价格销售的,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应税价格销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发[2012]8号。
(4)注意事项。上述直接销售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算规定,包括《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全部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必须是国税发[1993]156号、财税[2006]33号等文件所列的应税消费品。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2、同类消费品有销售价格
(一)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委托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受托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同类消费品当月各时段的销售价格不同的,按照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数计算销售价格。
(四)但是,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加权平均计算:
第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是没有销售价格。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尚未完成的,按照上月或者最近一个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计算税收。
3、同类消费品无销售价格
(一)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税价计税。
(2)因实行从价计税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税价格由不同的计算公式组成。
(三)采用从价法计税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成分税价格x适用税率
应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4)若采用复合计税方式计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成分税价格x适用税率
应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5)上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6)材料成本是消费品委托加工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以及发生的采购成本,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仓储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入库前的丢失、分拣、挑选费等
(七)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材料成本。 。
(八)“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为垫付的材料实际成本,但不含增值税。
4、注意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委托加工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应纳税额等于委托加工回收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因此,委托加工回收数量与固定税率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不涉及计税价格的构成问题。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相关政策如下:
(一)进口应税消费税产品基本规定
1. 纳税人
进口或者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向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2、征税对象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进口货物的价值总额征税。
(二)原因
一是应税消费品申报进口后,尚未实现销售,无法按实际销售收入征税。
其次,为了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出口,各国一般通过免税、退税等方式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如果以CIF价格为征税对象,进口应税消费品将与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同。同一品种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低于国内同品种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三)进口货物总值具体包括三部分:CIF价格、关税和消费税。
3、税率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9号)的有关规定。 22)。
四、藏品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二)纳税期限
①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④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制开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注意事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进口消费税不予减征、免征。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5号)。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采用从价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部分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成分税价格x适用税率
应税价格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核定的海关完税价格。
2、采用金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固定消费税税率
式中“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数量。
3、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税价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成分税价格×适用税率。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5. 已缴纳消费税的扣除
(一)基本规定
由于部分应税消费品是使用已缴纳消费税的外购(含进口)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税额时,适用《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规定,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缴纳的消费税,应当按照当期用于生产的数量扣除。
(二)扣除范围
一、购进(进口)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税额允许扣除的范围如下:
(一)委托加工回收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二)贵重珠宝首饰以及收购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的已征税珠宝玉石而生产的珠宝玉石。
(三)为回收已征税的鞭炮、烟花而委托加工或者委托加工生产的鞭炮、烟花。
(四)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回收已征税的球杆头、杆身、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五)委托加工或委托加工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回收已征税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六)外包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的已征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七)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回收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八)以外购、委托加工回收的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九)继续以采购、进口、委托加工回收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
(十)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采购)或进口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
2、政策依据
(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购、委托加工连续生产汽柴油消费税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酒类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3、业务概要。从上述规定看,(一)已缴纳消费税的扣除一般涉及同一税种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种扣除。 (二)不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一般为法律禁止连续加工(改造)或不适宜连续加工的,如汽车、摩托车、游艇、高档手表、酒类产品等。
四、外包、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的其他规定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购买大包装润滑油并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者购买润滑油未经加工仅贴标签的行为,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缴纳消费税,购买润滑油所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需要注意的是,将外购电池、涂料的大包装改为小包装的行为或者外购电池、涂料未经加工仅加贴商标的行为,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从事上述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变更为纳税环节后,用征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金、银合金镶嵌首饰的进价或缴纳消费税,不再征税。从税额计算中扣除。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珠宝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三)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扣除条件的,其购进的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请参阅“有关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声明和税收减免的税收的国家税收通知” Guo Shui Han [2006]第769号)。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生产自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同时购买并出售与自行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相同的应税消费品,应对购买的应税消费商品征收消费税。同时,他们可以根据购买的应税消费品扣除税款。上述购买的允许扣除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草,葡萄酒,高端化妆品,珠宝和玉,鞭炮和烟火以及摩托车。 (请参阅“有关某些消费税收征收问题的国家税收通知”, [1997]第84号)。
(2)税收减免的计算方法
应根据当前时期用于生产的数量来计算使用税收消费品的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减免。根据应付的消费税量扣除原材料支付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行为(例如外包,委托处理,恢复和进口)分为三种情况。
1。外包应税消费品和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应根据当前时期的生产数量来计算对当前期间中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支付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使用AD 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在当前期间扣除的购买的应纳税消费品缴纳的税款=允许在当前期间扣除外部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购买价格
当前期间允许的扣除是在国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购买价格=在期初开始库存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购买价格 +当前时期以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购买价格 - 在此期末库存以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购买价格
②如果采用了基于金额的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在当前期间被扣除的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缴纳的税款=应在当前期间扣除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在当前期间扣除的购买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在此期间开始时以库存购买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当前时期购买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在此期末以库存购买
2。委托处理以收回应税消费品并不断生产应税的消费品
从当前期间扣除的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支付的消费税应根据当前时期的生产数量来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以托付的应税消费品缴纳的税款
=已纳税的消费品已缴纳税款,以用于在期间开始时托付库存处理 +税款的税款 +税款已缴纳了应纳税的消费品,以用于当前期间收回的委托处理 - 已缴纳了应税消费品的税款,以进行托付处理。结束时库存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根据当前时期生产和使用的数量和使用的数量来计算对进口税税消费品支付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在当前期间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税款=在本期开始时以库存中的进口纳税消费品缴纳的税款期末库存中的货物
(有关上述内容,请参阅“国家税收的通知关于从外包和委托处理中恢复的应税消费” ( [2008]第19号)。
4。应该指出的是,纳税人应使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和确认平台确认的特殊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特别付款票据以及税收支付票据(仅用于预扣和收款)来计算和扣除金额根据法规支付。消费税,其他优惠券不能用作消费税减免券。
政策解释